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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读丨刑法修正案(十二)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解读

2024年01月24日 | 发布者:周献民 | 点击:4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条原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十二)

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条原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通俗来说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外面搞同业竞争赚钱。本次修订变化主要涉及处罚对象,以前处罚对象局限于国有单位的领导,本次扩大到把民营企业加进来了,而且原来限定于董事和总经理,本次扩大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还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些人员。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构罪标准稍有区别,国有企业的构罪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十万就算数额巨大;而民营企业的构罪标准是“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不久之后可能会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但不论如何解读,我们都应当坚持罪行法定主义,不得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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