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决议与股东承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股东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后,同一股东就会议决议的同一事项,分别于在先的股东会议决议与在后的承诺函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应该如何确定两个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
一、应按照决议的内容,区分为可以由决议处理的事项以及不可有决议处理的事项两大类型来确定各自的效力。
二、可以通过决议行为来加以处理的事项,适用法律或章程确定决议效力的规则来确定其效力,有效决议自然对股东产生拘束力。
三、非由决议决定事项,股东通过合同来处理,适用有关要约、承诺的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37条、第99条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产生决议,依法定程序产生的决议内容,按照该法第11条,对公司、公司股东、管理层产生拘束力,但是超越股东会职权,特别是涉及股东自益权等基本权利的决议,本身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范围,原则上对股东没有拘束力。
综上,解决股东会议决议与股东就决议事项所作的承诺或要约,需要通过个案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