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哈尔滨某A有限公司、怀化某B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申请人:哈尔滨某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伟。
委托代理人:周献民(特别授权),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陆洋,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申请人:怀化某B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华。
申请人哈尔滨某A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某B有限责任公司262498.4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262498.4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053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某A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化某B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249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32元,由申请人哈尔滨某A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