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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418人看过

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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