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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问题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474人看过

调岗降薪问题

劳动合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对工作内容、工作待遇均有约定,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调岗降薪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岗位与薪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后,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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