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别人为了促使我们与其签订合同,通常会承诺给予各种优惠。比如买房,销售人员会承诺赠送地下室面积或者花园面积或者阳台面积,以此来达到吸引客户签约的目的。然而,最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前面承诺的内容通常不会写进合同,而且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格式版本,等到后期快交房了,购房人才发现承诺赠送的面积根本没有,或者即使有,也与前期说的不符。
此时,争议就形成了。前期销售人员关于赠送面积的承诺是否有效?能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赠送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人与开发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关于赠送面积的承诺可视为一种营销手段,但如果最终没有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期举证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很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视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边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影响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影响其价格,现实中很难举证证明,并且违约责任的承担也不具体明确,实务操作起来也很困难。
因此,广大购房人在购房时一定慎重,如果销售人员所做承诺,尽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同时保留其他书面凭证,避免后期发现承诺未兑现而维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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