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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发布者:刘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金融证券 |2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1、案情简介:

200510月28日,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银行”)X贵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X贵向银行贷款壹拾万元(10万元),用于养鱼,贷款期限自2005年10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27日,贷款月利率7.68还款方式为一次或多次按季付息。如借款人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3.84计收利息,且可按规定计收复利。该笔借款抵押物为王X贵坐落于贵阳XX区XX村的房屋。

同日,银行依约将贷款本金壹拾万元(10万元)发放给王X贵,王X贵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捺印进行了确认。

2019年4月12日,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为其主张权利,刘梦律师依法作为贵阳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代理人参与其与X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

该案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7月12日,X贵主动偿还人民币1万元。

最终该案判决X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利息5292元和逾期罚息,截止2019年9月4日的罚息16.6万元,2019年9月5日之后的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2为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刘梦律师点评:

1)本案自X贵贷款到期(2007年10月27日)至今(2019年)已11年有余,诉讼时效已经届满,X贵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如X贵抗辩诉讼时效已过,银行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

2)X贵2019年7月12日主动偿还1万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诉讼时效的具体使用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以如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届满的,权利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诉讼时效延长至3年。此处的诉讼时效指的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时效。

3、刘梦律师建议:

1)抵押权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2)行使权力须及时,否则权利维护难度将会大大增大,甚至于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或义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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