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2014年7月,李X勇向黔西XX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XX水岸一期”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0.27平方米,总价款359092元,即每平方米2560元。因该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李X勇迟迟不接收房屋,后于2017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黔西XX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购房款及维修基金等款项,同时要求黔西XX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付购房款3590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因2017年案涉房屋市场价值几乎翻番,黔西XX置业有限公司表示愿意退房退款,但对是否退还利息及按何标准退还利息发生争议,黔西XX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刘梦律师依法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该案判决黔西XX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X勇已交的购房款359029元,并以3590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退还完毕之日止。
2、刘梦律师点评
该案系分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间以实际付款时间为准。已付购房款3590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话,每日违约金为239.35元;以3590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每天的违约金综合计算为46.7元。
本案交付首付款的时间是2009年5月9日,判决生效到履行的时间是2017年11月30日,相隔8年半,以3590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终只支付违约金7万元左右,为黔西XX置业有限公司挽回损失30万余元。
3、刘梦律师建议
买房毕竟与其他消费行为不同,建议谨慎购买。尤其是购房时,一定要看清售房资质,预售的须持有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的须持有现售许可证。
为了平衡房价涨跌的商业风险、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实践中一般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特殊情形除外。
本案鉴于房价几乎翻番,本案房开公司虽然向购房者支付了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了购房款,但比起继续履行,房开更愿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