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梁X兴将挖掘机租赁给杨X志使用,租期届满后,杨X志依约支付了部分租赁款项,剩余35万余元迟迟未付。
后梁X兴委托本所,刘梦律师依法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杨X志表示愿意分期支付租赁款,征得委托人梁X兴同意后,该案达成调解。因资金未到位,杨X志提出的偿还方案未能如约履行。刘梦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法院告知只能就已到期的部分申请执行。
该案于2016年1月份立案,5月份调解结案,但直到2019年5月份才执行完毕,好在资金占用费是一直付起的。
2、刘梦律师点评
因该案未在调解书中写上:如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可就全案申请执行,所以执行立案遇到了障碍,只能就每期到期的金额申请执行,未到期的部分待到期后再一次次申请执行。
3、刘梦律师建议
建议在调解书中调解内容部分写上:如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可就全案申请执行。同时,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达到督促付款人付款的目的,如付款人迟迟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收款人也可减少一些利息损失。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