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之本金的计算
1、案情简介
袁X忠、袁X清为筹集项目资金,先后向周X东借款70万元,约定月息1.5分。周X东依约向袁X忠之妻周X华账户陆续转入出借款项。
周X东催收未果后,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刘梦律师依法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此案,后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袁X忠、袁X清、周X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X东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15000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袁X忠、袁X清、周X华负担。
2、刘梦律师点评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案虽有本息清算后的借条,但未载明核算后的利息计入本金,且被告袁X忠、袁X清、周X华均无法联系,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庭前文书及裁判文书后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本着严谨原则未支持我方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主张。鉴于送达周期较长,为尽快进入执行程序,我方委托人放弃了上诉请求。
3、刘梦律师建议
(1)从出借人角度来讲,能够将本息清算后让债务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可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那么此后合法部分的利息可转作本金计收利息。
(2)从债务人(出借人)的角度讲,将本息核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增大己方负担,须慎重行事。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