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之未约定利息的处理
1、案情简介
张X伟因经营需要向朱X菊借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人以个人所有财产为保证。
朱X菊催收未果后,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刘梦律师依法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此案,后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X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菊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9日起,以人民币2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朱仕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张X伟负担。
2、刘梦律师点评
(1)法律对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保护。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刘梦律师建议
(1)如有利息约定,请在借条中写清楚。
(2)如没有利息约定,借款到期后也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支付利息的期限可截至本息清偿之日。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