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策略的选择:不当得利纠纷起诉需慎重
1、案情简介
刘X与刘X友系合作伙伴关系,因未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项目实际并未开发,所以刘X多次向刘X友索要其支付的款项,刘X友均不与理会。
后刘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刘梦律师依法作为刘X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刘X友合伙协议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
该案以不当得利起诉后,刘X友提出该合伙项目正在进行中,只是收益未确定,考虑到该案可能有败诉的风险,刘梦律师积极促成本案的调解,最终刘X友同意分期退还我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委托人对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2、刘梦律师点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矫正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要构成不当得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一方获得利益(此处指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获益无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不能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以诉讼策略的选择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否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就合同纠纷中产生的不当得利而言,如果当事人直接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一般倾向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以不当得利起诉是一种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且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给付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普遍倾向于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为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关于举证责任方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此前,主张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即利益受损方)只需证明其遭受损失而对方因此获益即可,获益方须就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提供证据证明。但基于给付是有意识、主动实施的行为,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逐渐发生了转变:原告(即主张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利益受损方)作为使财产发生转移变动的民事主体,应对给付原因或目的进行举证,以同时证明自身给付原因的欠缺及对方取得利益的不当性。即当下主张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即利益受损方)不仅要证明其遭受损失而对方因此获益,还需就对方获益没有合法依据进行举证(即提供证据证明)。
当然,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因给付目的欠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包括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以及解除等情形,该类型的不当得利之所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因为给付人并没有实现其给付目的。
考虑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即法律事实需要通过提交证据用以还原法律事实,如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我方向刘X友所支付款项系合伙款项,如刘X友当庭否认,我方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权衡利弊后,我方以不当得利提出诉讼,如刘X友认可该笔款项系合伙款项,那么合伙无法继续时需要按我方退伙退还相应款项;如刘X友无法说出该款项是何款项,那么基于不当得利考虑,刘X友也必须向我方退还相应款项。
庭审中,刘X友认可该案款项系合伙款项,那么我方向其支付款项是有合法依据的,再者,该合作项目目前正在进行中,虽刘X友未提供证据证明,但未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可要求刘X友补充提交证据,该案将面临可以预见到的败诉的风险。
3、刘梦律师建议
诉讼策略的选择以及对庭审信息的捕捉,直接关乎案件成败,当预测到案件败诉风险较大时,建议积极促成案件调解,以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