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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维权手段

发布者:刘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维权手段

1、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岳XXXX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的邀请到海外公司处面试经面试、笔试、实作考试合格后,海外公司安排岳XX到喀麦隆YB公路项目部工作,职位为机修工。

2017年12月30日,XX按海外公司安排到达指定工作地点。2018年93日,XX向海外公司申请请假,并获得批准。

因海外公司一直未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XX的合法权益,故XX回国后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刘梦律师依法作为XX的代理人参与XX与海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审理工作。XX向海外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庭审中,海外公司出具XX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企图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系XX的过错并提出与岳XX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应为贵州XXXX建设有限公司。后在刘梦律师的努力下,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依法裁如下:

(1)海外公司XX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海外公司XX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

(3)海外公司向XX支付欠付工资2万余元;

(4)海外公司向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万余元;

(5)海外公司为XX办理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刘梦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关键点是确认海外公司与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海外公司企图将XX的劳动关系引入贵州XXXX建设有限公司但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因素主要是单位是否有用工主体资格、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等,所以本案依法确认了海外公司与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鉴于海外公司已向XX支付了一倍工资,所以本次承担部分系差额部分。

再次,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此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刘梦律师建议

遇到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不要慌乱,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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