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张XX与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张XX对XX实验室的装修进行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载明涉案工程总计款为223966元。此前,双方对此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事宜出具《情况说明》和《欠条》,对工程价款亦作出了说明与承诺,《情况说明》和《欠条》中载明工程总价款为273000元,同时,张XX在《欠条》中备注收到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后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张XX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223965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刘梦律师依法作为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指出该案的关键点是双方最后签订的《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才是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所以应以223966元作为结算依据,扣除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60000元,剩余款项才是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
庭审中,张XX提出该《合同书》系后补的,是为了完善手续补签的,实际工程价款应为《情况说明》及《欠条》中载明的工程价款273000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梦律师的意见,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书》中所载明的合同价款作为计算依据,扣除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剩余款项163965元须支付给张XX。
特别说明:《合同书》载明的工程价款远低于《情况说明》及《欠条》中载明的工程价款。
2、刘梦律师点评
(1) 从外观上看,《合同书》签订时间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等所有事项最终达成的意见,视为对此前结算事宜的变更。
(2)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法官只能从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相应裁判。
3、刘梦律师建议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依法判决的基本原则,事实的认定,只能基于对案件的证据材料的认定,所以证据的证明内容至关重要。
(2) 尽量避免阴阳合同的行为。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的权益将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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