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张XX与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张XX对XX实验室的装修进行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此前,双方对此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事宜出具《情况说明》和《欠条》,对工程价款亦作出了说明与承诺,张XX在《欠条》中备注收到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万元,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后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张XX遂起诉至法院。
刘梦律师依法作为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指出该案的关键点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是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为依据,扣除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剩余款项才是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
庭审中,张XX提出该《合同书》系后补的,是为了完善手续补签的,实际工程价款应为《情况说明》及《欠条》中载明的工程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梦律师的意见,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书》中所载明的合同价款作为计算依据,扣除贵州XX科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剩余款项须支付给张XX。
特别说明:《合同书》载明的工程价款远低于《情况说明》及《欠条》中载明的工程价款。
2、刘梦律师点评
(1) 从外观上看,《合同书》签订时间最晚,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等所有事项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
(2)阴阳合同风险较大,只有当事人双方才清楚合同的真实情况。
3、刘梦律师建议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依法判决的基本原则,事实的认定,只能基于对案件的证据材料的认定,所以证据的证明内容至关重要。
(2) 尽量避免阴阳合同的行为。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的权益将无从保障。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