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高XX等57户原系贵州XX机械厂职工,后该厂依法被宣告破产,该厂所属财产已移交给XX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XX等57户原该厂职工仍租住在该厂的职工宿舍区。后该厂面临征收,征收方与高XX等人签订《搬迁协议》而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亦未给予高XX等人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对高XX等人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了拆迁。
因高XX等57户家庭特别困难,有社区居委会为证,故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刘梦律师及其他2位律师一起,共同为高XX等57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最终判决:(1)XX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委托人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2)XX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8元/㎡支付委托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时间为28个月;(3)XX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因部分委托人已收房,且已领受补偿金、已自行进行装修,视为接受征收补偿方案,该部分未要求交付符合质量的房屋不予以裁判,该部分的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予以支持,但XX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有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酌情支持违约金10000元。
2、刘梦律师点评
(1)高XX等人虽是租住公有住房,但依法已取得被征收人主体资格,应按照房改的相关政策获得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应交付给高XX等人的房屋应为安置房,是可以办理产权的,但实际预备交付的房屋有部分是将廉租房变更为安置房的,相关后期报批手续是否获得批准尚不明确。故高XX等人要求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于法有据。但是已经收房的视为接受补偿方案的变更。
3、刘梦律师建议
遇征收要理智合法维权,切莫采取极端措施,否则可能给自己或家人造成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