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况
邹XX因流动资金短缺,向贵阳市XX银行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时,邹XX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了《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约定若邹XX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视为保险事故发生,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须向出借人进行保险理赔。邹XX及曾XX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了《保证保险贷款反担保合同》,约定如该笔贷款出现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保险事故,邹XX、曾XX对此向该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邹XX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事故发生,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如约向贵阳市XX银行进行了保险赔付。
接受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委托后,刘梦律师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邹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62.89657万元,曾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邹XX、曾XX连带负担。
2、刘梦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刘梦律师建议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明白或有异议的地方及时提出来、及时问清楚,综合考量后再签订。(2)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有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时,守约方均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