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况
杨XX与唐XX、张XX合伙承包了长顺县苗冲隧道工程,唐XX与梁XX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其挖掘机用于工程施工,后杨XX向梁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梁XX挖机租赁费,且其上写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如到期不签,由杨XX、唐XX负责,该欠条最终只有杨XX签字。接受梁XX的委托后,因唐XX、张XX已失去联系等原因,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只起诉杨XX要求偿还租赁费。后法院判决杨XX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梁XX挖掘机租赁费92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之日止。
2、刘梦律师点评
首先,合伙关系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须证明各方系合伙关系。
其次,无论杨XX与唐XX等人是否系合伙关系,杨XX都是租赁挖掘机的实际受益方,加之其出具了欠条,对欠款进行了确认,故杨XX承担挖掘机支付义务是合法合理的。
3、刘梦律师建议
建议与人合伙时,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即便对外承担了责任,对内也可找合伙人追偿,或直接在承担责任时把其他合伙人追加进来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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