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委托人(购房人)孙某向某房开公司购买了位于某处的商品房,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后应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过半年,房开公司才将约定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多次向房开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而房开公司均已种种理由未付,后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房开公司按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刘梦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有三:(1)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2)维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针对债权,通俗地讲,涉及到付钱的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维权须尽快,过期法不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可重新计算;(3)巧用录音证据,是本案致胜的关键。
3、刘梦律师建议:
维权须尽快,证据巧妙取,自己不清楚,尽快找律师。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