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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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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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

发布者:刘梦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逾期交房违约金之诉讼时效问题

1、案情简介:

委托人(购房人)孙X明向贵阳XX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某处的商品房,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后应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过半年,房开公司才将约定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孙X明多次向房开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而贵阳XX控股有限公司均已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后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X明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刘梦律师依法为X明代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贵阳XX控股有限公司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孙X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刘梦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有三:(1)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2)维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针对债权,通俗地讲,涉及到付钱的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维权须尽快,过期法不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可重新计算;(3)巧用录音证据,是本案致胜的关键。

3、刘梦律师建议:

1)维权须尽快,证据巧妙取,自己不清楚,尽快找律师。

2)自2017年10月1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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