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镇江新XXXX机械厂自2013年起陆续向魏XX销售磨浆机及配件等产品,魏XX在收到镇江新XXXX机械厂所供产品后陆续向其支付货款。后镇江新XXXX机械厂以魏XX拖欠货款为由,将魏XX诉至法院,要求魏XX向其支付货款120556元等。
该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魏XX向镇江新XXXX机械厂支付货款33020元。
后魏XX委托本所,刘X律师依法就此向法院提起上诉,以该案对结算事宜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要求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在刘X律师的努力下,该案的供货情况及结算情况一目了然,法官和对方律师一致认可刘X律师的观点,因部分退货单据签收人非镇江新XXXX机械厂或其经办人,镇江新XXXX机械厂不予认可,所以最终双方一致确认魏XX仍欠镇江新XXXX机械厂货款3489元,魏XX表示愿意当庭支付,镇江新XXXX机械厂不予同意,最终人民法院改判魏XX向镇江新XXXX机械厂支付货款3489元。该案从接受委托到最终结案,仅用时一个月。
2、刘X律师点评
该案一审中法官仅以镇江新XXXX机械厂单方陈述的供货金额为准,减去魏XX有支付凭证的部分,进而判决魏XX向镇江新XXXX机械厂支付货款3万余元,至于退货情况及按照交易习惯铺货交纳保证金等情况未予查明,严重侵犯了魏XX的合法权益。
3、刘X律师建议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小本生意也要注意保存证据。
刘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