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这一条文是对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反通知规则的规定,是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没有规定的新规则。
避风港原则有两个重要规则,一是通知规则,二是反通知规则。这两个规则的配置,能够保持网络上网络用户表达自由利益的平衡。
反通知权产生的基础是,权利人行使通知权,主张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用户行使反通知规则的规则如下:
(1)网络用户享有反通知权。当权利人行使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该通知转送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该通知后,即产生反通知权。
(2)行使反通知权的方式,是网络用户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用户提交该声明,就是行使反通知权的行为。提交的反通知声明,也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不符合这个要求的反通知声明,不发生反通知的效果。
(3)网络用户行使反通知权发送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反通知声明后,负有的义务:一是应当将该声明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二是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一接到反通知声明就立即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的反通知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关于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保护网络用户即反通知权利人的表达自由。合理期间怎样确定,本条没有规定,原来草案规定的是15天,可以参考。时间的计算采到达主义,在转送的反通知声明到达权利人后,权利人应当在15日之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在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即应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法律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后果责任,但是根据法理,违反义务的后果是承担责任,因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无论是权利人的通知权还是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其义务主体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满足通知权人或者反通知权人权利要求的义务。网络用户和权利人不是对方的义务主体。
作者:杨立新
来源:法律出版社、民商法律智库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