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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四)

发布者:王淼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809人看过

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四)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24件参考案例,按照程序类、合同类、公司相关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大类,提炼裁判要点,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供读者学习参考,转发分享。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3件)

 

案例22:马艳香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陕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李龙官、刘美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据此,虽执行标的系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抵押物,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否定生效裁判文书关于确认抵押权的内容,而是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23:李兆仁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1.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范围包括排除执行及确认权利。案外人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应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审理。2. 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严格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3. 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案外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案例2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诉西安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德鸿、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保证金账户系债权人与保证人按约定设立,债权人对该账户实际控制管理,该账户内的款项符合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条件,可以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该账户内的款项设立了质权。经保证人申请,债权人及其相关下属支行层级批准后退还部分保证金是在案涉账户内款项已设立质权的前提下,债权人作为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押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并未改变债权人对案涉账户内款项的实际控制及账户内剩余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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