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借款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二、避免夫妻账户财产的混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无需债权人举证,该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三、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