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最近在华律网平台上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想从现在这个公司离职,今天提的离职,明天就不想去上班了,公司说要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解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文并未规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就要克扣工资。所以公司以员工急辞为由克扣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当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相关约定也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3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即使“说走就走”,只要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是不能主张赔偿的。是否造成损失,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