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们办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原告方,诉讼阶段查封了被告几台电脑锣,因电脑锣体积较大,法院将电脑锣就地查封在了被告厂房,并允许被告继续使用。
2018年强制执行阶段,正准备对电脑锣评估拍卖时,查封的财产被被告恶意转移,被告厂房也已人去楼空。
我们通过一些小线索,找到被告原厂房的保安、采购员等人的联系方式,经过与他们进一步接触、周旋,一步步搜集线索,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找到了被告的“新窝”,被告在得知我们系原告方律师时,百般阻挠我们进入厂房。
根据法律规定,隐藏、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罚款、拘留。
于是我们换一种思路,说服当地民警和法院执行局联合出动,抓捕被告公司负责人,被告这才恳求和解,三天内结清了全部货款,我方大获全胜,未继续追究对方的责任。
律师建议: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一定不要小瞧那张封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