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被诊断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流程: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由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结论。
三、异议:
医疗卫生机构作出诊断结论;不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再不服,向省级卫生鉴定部门申请再鉴定。(也可以放弃首次鉴定权利,直接向省级申请最终鉴定)。职业病认定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企业职工患病(重大疾病),享受的待遇 | |||
项目 | 法律依据 | 条件 | 待遇标准 |
医疗期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 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月工资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癌症疾病,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
劳动能力鉴定后待遇 (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前提: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 终止劳动关系,员工享受退休待遇 |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 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
经济补偿金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适用:医疗期满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 | 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