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校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力以赴,忠实履责

IP属地:辽宁

王洪校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3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19446688点击查看

许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一审刑事案

发布者:王洪校|时间:2022年12月14日|7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男,200141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住辽宁省***。因犯盗窃罪,于2020910日被大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5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51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616日被***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校,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未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9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兴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王洪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7月份,被告人许**明知其上线阿狼收购银行卡套件用于诈骗活动,为牟利仍发展下线别某、宋某、王某1等人在辽宁省大连市***收购银行卡7套件,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狼。其中宋某农业银行卡涉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共计677714元,范某农业银行卡涉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共计30000元。

202011月份,被告人许**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大连市公安局****局取保候审期间,又发展王**(另案处理)从事贩卡活动,王**联系其同学牛某,在大连市***地办理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及盾、手机卡,在许**的指定下,将二份银行卡套件邮寄至云南省西双版纳某地,致使牛某的农业银行卡汇入诈骗资金120万元,许**获利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20207月份在辽宁省大连市***地收购银行卡7套件,其中6套系许**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从别某手里收购,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狼,许**共获利9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许**将其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退缴至本院。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未临时羁押证明、候**微信截图、牛某的银行卡开户信息及转账记录、王**与许**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牛某工商、农业银行卡及受害人的情况说明、关于许**收购的银行卡的涉电信诈骗案件调查情况说明、许**收购银行卡涉案情况列表及银行流水情况、案件来源、许**取保候审手续、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宋某、陈某、张某、杨文杰、范某、李某2、李某3、王某2的开卡信息、陈某、王某1银行卡调取信息及涉案情况查询记录、证人牛某、李某1、于玲、朱某、宋某、李某2、范某、陈某、李某3、张某、王某2、王某3的证言、刘某、侯某等19名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王立君、别某、王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收购、出售他人银行卡套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全部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58日起至20225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全站访问量

    21511

  • 昨日访问量

    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洪校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