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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偷盖公司印章印鉴的漫漫维权路

发布者:孟洁|时间:2021年11月02日|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请管理好公司的印章印鉴

案情简介:

XX与顾XX系朋友关系,刘XX2013326日成立XX公司,兰XX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为了拓展业务,便与顾XX进行合作,且为了合作的便利,刘XX为顾XXXX公司设立办公室,顾XX也经常在XX公司办公,二人合作期间存在频繁的款项往来。2016年,顾XX持盖有XX公司印章、XX法定代表人印章、刘XX字样的印章的《借条》要求XX公司归还其借款220万元,兰XX、刘XX就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同时顾XX将盖有XX公司印章、兰XX法定代表人印章、刘XX字样的印章的刘XX手写记账本作为其主张借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该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历时近5年的时间,终于还原事实真相,驳回了顾XX全部诉请。

案件经过:

2016年9月,刘XX收到一份顾XX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要求XX公司归还借款220万,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刘XX十分惊讶,因为此前二人从未达成过任何借贷的意思表示,便联系顾XX质问其原由,但二人的交流无果而终。收到律师函不久,刘XX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被告知顾XX起诉要求XX公司归还借款220万元,兰XX、刘XX就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刘XX为了确认消息的真实性,便立刻到法院核实情况,当刘XX看到了顾XX起诉的依据时,更是深感震惊,因为顾XX提交了一份《借条》,该借条清晰的写着“XX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向顾XX借款合计250万元,借款时间2013年5月8日起,还款时间2016年5月7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到期归还。兰XX、刘XX分别以中铁XX办公室一间、住房一套,光XX林住房一套作为抵押担保”,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该份《借条》系打印件,落款分别加盖XX公司公章,兰XX法定代表人章、刘XX的个人印章同时顾XX还提交一份刘XX手写的记账本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加盖了XX公司印章、兰XX法定代表人印章、刘XX个人印章,记账本内容为顾:100万房子+17万装修+10万私款,合计:127万+10万(2013.6.13)=137万。自己:2013.6.6XX银行转款:21万。2013年7月2日顾打10万账上,回打5万,剩5万。137万+5万(2013.7.2)=142万。公司帐:10万私款(顾6.3)+10万(顾2013.6.13)+自己农行卡(21万2013.6.6)+5万(2013.7.2)+6万(7.19)自己=52万……”等内容。同时载明:“欠款:100万(XX银行上海转账)、17万(办公楼装修)、10万(2013.6.13转账)……支付顾别墅空调:7.5万,顾X2.9万,截止2013年10月14日,欠款172.2万元”,“截止2013.10.23,共计欠款185.065万元。截止2013年12月17日,共计欠款208.1054万元。2013年止200万元”,另有关于万达XX费用、结婚礼金等记载及“2014年11月26日(XX200万+50万(茶)=250万”等内容。刘XX平时确有计账的习惯,其可以确定那份记账本复印件确系其手写账本中的内容,但是该账本其从未向顾XX提供,更不可能加盖相关印章,因为这个账本仅是其随手记录的其平时的收支流水,并非全部是XX公司的往来款项,而那份《借条》他可以确定从未向顾XX出具过,他个人也没有刻有个人印章,但是刘XX也很担心,因为顾XX此前长期在XX公司办公,顾XX完全有可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印鉴,这样的话,他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担心归担心,尽量还原事实真相才是根本,刘XX坚定的要求就顾XX提交的《借条》、记账本复印件的印章印鉴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上印章的鉴定结论是XX公司印章、兰XX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刘XX印章并非公安机关备案印章无法核实真伪;记账本加盖XX公司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兰XX法人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相同,刘XX个人印章并非公安机关备案印章无法核实其真伪这样一来,《借条》法律效力不言而喻应属无效,但是计账本又如何才能说的清楚呢,记账本中记录的内容确实大部分都是刘XX与顾XX合作过程中的往来款项,款项名称与时间也很明确,也与顾XX提交的银行流水大部分也能对应,虽然刘XX一直试图说明记账本内容并非其就XX公司对所欠顾XX款项的确认,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而且款项有来有往,XX公司是否对顾XX负有支付义务尚需双方对账确认,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计账本可以证明顾XX就合作关系对XX公司形成债权,因此判令XX公司向顾XX偿还欠款2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XX难以接受,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作为他的二审代理人进行上诉,作为代理人我们非常清楚这个案子二审的重要性,毕竟是“两审终审”制。我们重新梳理了在案的全部证据,一份对方提交的律师函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这份律师函虽然载明要求XX公司偿还的欠款金额与顾XX主张的一致,但是欠款金额的构成与顾XX在诉状中陈述的并不一致,更与记账本记录的有出入,如果能抓住这一点,那么我们就有引起二审法官怀疑借款真实性的可能。因此,在二审阶段,我们当庭提出,要求顾XX明确其主张的欠款的构成,顾XX代理人很自然将其起诉状载明内容当庭再次陈述了一遍,当听到这样的内容,我们喜出望外,当庭向法官宣读了对方律师函对于欠款金额的描述,法官要求对方作出合理解释,显然对方有点不知所措,我们乘胜追击将记账本、律师函、诉状对于的欠款构成的描述一一向法庭进行了梳理,这三份材料虽然最终的金额一致,但是金额的构成却有差异。最终二审以事实不清楚,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重审。

时间来到2019年,终于迎来了发回重审后的开庭审理,既然是事实不清楚,且《借条》的效力已经被否定,这次的承办法官开宗明义地询问顾XX一方是否坚持主张民间借贷,且要求其明确陈述220万元地欠款地构成,毕竟一切都是顾XX恶意炮制地,面对法庭地威严顾XX一方总是闪烁其词,对前后矛盾的欠款构成的陈述也不能自愿其说。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XX对其主张的尚欠借款220万的构成多次阐述不一,与此同时,XX公司、兰XX、刘XX就与顾XX之间的转账行为抗辩为系双方工程项目合作款,并提供相关工程合同予以佐证XX就其主张与兰XX、刘XX之间的往来转账系与XX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证据不足,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故判决驳回了顾XX全部诉讼请求。顾XX不符本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

公司印章印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因此,为了保证公司印章印鉴的使用安全,建议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其次是明确保管人责任公章由专人管理便于公章使用不当时公司内部责任的追查,同时专管公章的人建议仅限于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人员,避免公章管理人员与具有对外负责销售或者采购的人员身份同一,因为后者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容易使得权利的行使不透明,难以监控其用章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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