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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一定能退货吗?

发布者:孟洁|时间:2021年10月11日|1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7日,某XX公司为其食堂采购厨房设备,并公开招标,某厨具设备公司中标,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食堂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厨房设备公司陆续进行送货,但是后期由于部分设备的升级换代,导致相应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有所调整,故该厨房设备公司送交的部分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不能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在最终验收时发生争议,XX公司认为部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要求予以退货,不予支付对应部分的货款,且要求厨房设备公司赔偿其食堂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及相应违约责任;厨房设备公司则认为,所送设备虽与合同约定有差异,但是相应设备的实际使用效果完全满足甚至优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条款,不同意退货,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并要求XX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019年10月,厨房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食堂设备买卖合同》,XX公司支付设备款1,567,000元。本律师作为厨房设备公司的代理人。XX公司应诉并就其主张提起了反诉,要求厨房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149,976元、损失暂计150,024元。法院受理后就双方的本反诉合并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围绕着厨房设备公司未按约定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交货是根本违约还是瑕疵履行展开。为证明所交货物其实际使用效果完全满足XX公司的使用要求,不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我们整理收集了大量机械设备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我们力图从专业技术角度给法庭呈现我们设备的性能,用客观数据说话。期间,为了让法官更直观了解交付设备的客观情况,在我们的申请下法院组织了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在我们的建议下,厨房设备公司主动认可其所送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性,并愿意减少部分价款以表示瑕疵履行的歉意,以给法庭展现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XX公司则坚持认为无论厨房设备公司送交货物的实际使用效果是否同等于优于合同约定,只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一致就是未按约定送货,其就可以退货。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是否应予退货,应从标的性质、XX公司的损失,违约责任合理性三方面考量。首先,从标的性质看,XX公司购买案涉的厨房设备用于公司食堂自用,厨房设备工程上述货物并没有存在造成XX公司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其次,从损失上看,上述货物技术指标与招标技术要求无巨大差异,XX公司亦未举证上述货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存在较大价格差,厨房设备公司瑕疵履行未给XX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从合理性上看,上述货物由厨房设备公司为履行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定制或专门采购,如XX公司退货将会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要求。故,不宜退货,但XX公司有权主张减少价款,厨房设备公司陈述自愿减少价款ⅩⅩ元,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法院予以确认,如XX公司认为上述减少的价款少于交付标的与约定标的差价的,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是否退货的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维护交易的稳定以及避免资源浪费是审理合同纠纷一贯坚持的原则,瑕疵履行还是根本违约则是决定合同履行走向的关键因素,而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就是瑕疵履行还是根本违约的决定因素。瑕疵履行、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实现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有时借助具体的技术知识和数据,可以帮我们把抽象的概念具体、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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