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有满头秀发的小丽(化名),有一天头发突然开始结块、掉落,虽及时就医、停用洗护产品,却未能阻挡脱发趋势,最终头发全部掉光。
小丽经过治疗后,脱发区域缩小了,新的头发也长出来了。但小丽认为,这种情况是在自己使用某款洗发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于是一纸诉状把洗发产品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她认为,自己使用被告生产的洗发产品后,头发全部脱落,容貌受损,据此认为涉案洗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依产品侵权责任主张被告赔偿其医药费、假发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产品均经国家严格检测,是合格产品,不可能造成原告诉称的脱发结果。且医院诊断原告病情结论脱发为斑秃,并非是使用被告的产品造成的,原告脱发与被告的产品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产品责任。
裁判理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涉案洗发产品作为日常消费品,已为社会中不特定人群常年广泛使用,并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各类指标也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难以认定原告头发脱落与使用被告产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鉴定部门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结论为,“鸟巢状发”可能诊为化妆品毛发病。但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鸟巢状发”会造成头发全部脱落,形成“斑秃”的后果。
其次,原告最初就诊曾有“假性斑秃”的就诊记录,假性斑秃是相对斑秃而言的,一种无明显致病原因的慢行进行性瘢痕性秃发,由于局部皮肤萎缩形成瘢痕,毛囊结构消失,因此毛发无法再生。现原告头发已再生,可见病症与“假性斑秃”不符。
再次,原告在停用被告产品后,脱发状况未有合理转归,而是脱发越加严重,医院就诊拟是“斑秃”。而“斑秃”主要见于中青年人群,是一种骤然发生的局限性斑片状的脱发性毛发病,其病变处头皮正常,无炎症及自觉症状;目前病因不是很清楚,可能和情绪、作息时间不规律、经常熬夜、工作压力过大、免疫力低下有关。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后法官表示,在侵权案件中,一般而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启动产品责任的第一环,但侵权责任的完整闭环还需要因果关系的连接。只有满足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完整要件,才能精准地认定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