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
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将会有什么影响?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
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此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是受胁迫结婚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申请应该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有这一职权,诉讼时效也修改为胁迫终止起一年内。
对婚姻关系规定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
但新增条款,明确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
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现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根据《民法典》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登记程序将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①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双方需携带1.结婚证;2.有效身份证件。其中,结婚证丢失的应当提供书面遗失申明(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两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②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③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④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单人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⑤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离婚申请时是否一定需要
提交离婚协议?
不需要。
因为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置意见可能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协议内容的变化。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需与离婚登记办结时间一致,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让当事人认真慎重考虑离婚问题,给冲动型离婚提供缓冲带,减少冲动型离婚。不能简单理解为阻止婚姻,而是给想要离婚的夫妻一个再次理性选择的机会。
辛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