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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904次举报

  被告人曾某合同诈骗案

  裁 判 要 旨

  1.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一般都以合同形式出现,且二者客观上都存在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问题,经常伴有欺骗行为。区分二者主要需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是否对涉案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虽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基于错误认识支付1亿元资金给曾某以及曾某对涉案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事实。且从案发前至今,曾某始终对债务予以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实现。

  2.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基 本 案 情

  2013年4月,被告人曾某向某甲公司推荐收购某乙公司所有的三亚市某海路土地项目,某甲公司将1亿多元资金支付到双方的共管账户后,曾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高额利息,同时继续和某乙公司洽谈收购事宜,因未能谈妥容积率及收购价格等问题导致收购未能成功。在此过程中,曾某存在私刻印章伪造合同的行为,同时将大部分涉案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以支付高额利息。

  裁 判 结 果

  海口中院认定曾某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对其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认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中违反诚信原则的民事欺诈行为均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行为,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存在私刻公司印章伪造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其也实际取得某甲公司的 1亿元资金。认定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要看其对涉案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从曾某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实际履约行为、未履约的真实原因、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违约后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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