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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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只为“姓”!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2次举报
2020-12-23


姓名是每个人特定的名称符号,新生儿的名字时往往蕴含着父母或者家族长辈对新生儿人生的美好期许。但取名字的过程时而会出现一些波折。近日,肥西县法院桃花法庭就调解了一起因为取名字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1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王是一对90后夫妻。2015年,互联网让身在安徽的小李和身在四川的小王相识相恋。2019年年底,小李和小王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小王已怀有身孕,为照顾小王身体,小李和小王婚后选择一起回到四川,也就是小王的娘家生活。2020年3月,小王顺利生产一名男婴。这本是小家庭的大喜事,但小李和小王夫妻俩却因为儿子的姓氏发生了争执,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家庭矛盾。同年11月,小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和小李离婚。

  2调解过程

  近期,该案在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小李和小王的家人也来到了法庭。庭前调解中,小王态度坚决,不愿意再维系婚姻;而小李对婚姻难以决断,迟迟拿不定主意。在庭审过程中,小李和小王在法官的引导下,陈述了各自对婚姻的理解以及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姓名权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庭审结束后,小李向法官表明愿意离婚,也愿意孩子由小王抚养,但不愿意孩子跟小王姓。看到这一情况,法官和调解员针对孩子的姓名、彩礼的返还等问题,组织双方展开了多轮调解,两人思想差距不断缩小。最终小李和小王用他们的姓氏组合,共同为孩子取了一个双方家庭都满意的名字,小王也当场返还小李5万元彩礼款,并在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离婚协议。

  3法条链接

  姓名是伴随着我们一生的重要标志。《民法典》就姓名权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辛鑫律师,出生于辽阳地区,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作为土生土长的辽阳人,他对本地的风土人情、社会脉络以及司法实践环境有着天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辽阳
  • 执业单位: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10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1211020********0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