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鑫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毕业,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壹流品德,壹流品质”,秉承“不求最大,但求最精、最专”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是保证交易安全、实现交易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环境、市场环境、交易需求的不断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如何适应变化,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关系的权力,是化解矛盾、解决经济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本文现就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关系
谈合同解除就不得不谈合同终止,二者在实践中经常混用,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1条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除合同解除可以引起合同终止以外,合同还可因以下原因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特点:
1、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即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即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
2、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是合同解除的前提,但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即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3、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 我国法律尚无直接规定,但我国合同法并不坚持合同解除当然导致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而是主张合同是否“溯及既往地消灭”,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及履行的情况来不同对待。
基本原则是“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如果使其解除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具体溯及的效力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①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可以由于当事人自行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②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有无溯及力亦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视具体情况而定;③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无溯及力,但如此会造成不公正后果时则宜有溯及力;④对于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与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二是满足被解除的合同之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为了便于实践中的理解和操作本文将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本文仅就合同法第94条一般法定解除进行探讨)和法院解除。
(一)约定解除
即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又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议解除。
1、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以拥有经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解除权为行使前提,当事人可以以订立合同时约定保留解除权条款的方式约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以之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合同的形式,约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通知程序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欲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经过法定的通知程序,否则不能视为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因为产生解除权并不等于发生解除效力,权利人也可以放弃权利,而权利人是否行使以及何时行使解除权,需要通过权利人行使权利之行为,表达于外。而通知义务的设定,可以促使权利人对于是否行使权利有明确的表示,而免去对方猜测之困难。
(2)解除合同的时间
①经过通知程序的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前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合同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受影响。当事人间于解除之意思表示有效与否有争执时,虽须诉请法院裁判,但法院认为此项意思表示有效者,解除之效力,仍于此项意思表示达到他方时即已发生,非自判决确定时始行发生。
②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其解除时间应当如何起算?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从立法解释的角度,笔者认为“从原告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较为恰当。理由主要在于:首先,合同法规定解除权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通知合同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如果解除的通知没有到达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就没有效力;其次,法院判决在合同解除纠纷中的作用,仅仅是确认当事人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是否已经合法解除了合同,而不是代替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或者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自何时起解除。第三,合同法虽然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规定了通知义务,但并不要求对方同意通知的内容,且对于通知的形式并没有限定。因此,除非当事人对通知的方式另有约定,否则,只要可以使对方了解其有解除合同意思的通知,都是可以的。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足以表明解除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而相对方知道该情况与否的最主要证据就是起诉状的副本已经送达和签收(其他人代替签收的,应视同本人的签收)。所以,以起诉状副本的送达作为合同解除的起算日期,是比较合理的。当然,如果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之外,另有其他途径而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合同解除意思的,自对方当事人知道合同解除意思时作为合同解除的起算日也可以。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获得批准之日或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合同解除。
2、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或即时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重新订立一个新合同以解除原合同。新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即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解除。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以合同来约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对解除权的行使。协议解除的条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行为,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因为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都了解解除的情况,故不存在另行通知的问题。那么协议解除,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如需经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方为解除合同的日期。不需办理前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原来的合同自新协议解除生效时消亡,也就不存在要经过其他程序的问题。
(3)协议解除采取合同的方式,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二)法定解除
即解除合同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此类法定解除主要有四种类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其中,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况“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而其余三种,则由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4条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故前文“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1)通知程序(2)解除合同的时间”等内容同样适用与此,不再赘述。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
2、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履行的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首先须向违约方发出履行催告,给予违约方合理的履行期限,只有经过催告履行期而违约方仍未履行的,方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实践中“合理期限”的判断,是法官根据个案的自由裁量,从根本上说要结合合同本身的性质、履行的急迫性(包括考虑减少损失的必要)等因素来具体判断的,不能强制划定底限或者上限。如对于特别需要立即履行的合同,催告的同时就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也可以认为已经是给出了合理的催告履行期限;对于不是特别急迫的合同,则应当要求所给出的期限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间隔。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4、其他违约行为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此时,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对此作出了规定。
(三)法院解除
法院解除,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的解除。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不需要当事人有解除行为,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合同解除只能由法院裁决解除。
四、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条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就能保护的,不一定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见,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受害方有权向有过错的一方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那么,合同解除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区分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