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鑫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毕业,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壹流品德,壹流品质”,秉承“不求最大,但求最精、最专”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引言: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买卖行为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逾期付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标准及适用范围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一、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逾期付款是指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未给付或未全部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约定付款期限是合同当事人经协商确定的付款期限。法定付款期限是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确,用其他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付款期限。《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期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等。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即起算点,应从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付款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分期付款的有偿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每期付款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分别计算。在通常情况下这个起算点是不变的,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变更:
1、合同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违约金的起算点随之变更
《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此规定虽然是合同当事人对付款期限的变更,但它涉及到计算违约金起算点的时间,计算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从变更后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2、法律规定付款期限可以变更,违约金的起点随之变更
《合同法》规定在某类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支付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两部分。到期未支付的价款即逾期付款,应按法律规定的起算点计算违约金,对于这一部分违约金的起算点没有变更。但对于未到期支付的全部价款买受人如未按出卖人要求付清全部价款,就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届满次日为起算点支付违约金。
3、不可抗力致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点的变更
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人们尚不能掌控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的付款义务是履行合同义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付款的,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之后的次日为计算违约金的起算点。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逾期付款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合同当事人往往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方逾期付款,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前者合同当事人约定只要逾期付款,不论逾期付款的金额多大,时间长短,均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另一种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而是约定了按一定的方法计算出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两种约定只要不违反《合同法》有关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规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诉至法院都会得到法律保护。但两种约定的效果不尽相同,前者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一旦逾期付款,就要支付数额不菲的违约金,这能促使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按时付款。但不论违约时间多少,逾期付款额多大,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都固定,因此不利于违约方尽快付款。后者虽然促使付款方履约的作用不如前者,但因随着时间的延续,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会不断增加,所以能促使违约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2、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或约定不明,经过其他方法仍不能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法律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即法定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自一九九四年后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曾作了多个复函、批复。其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均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只是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才适用批复。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则不适用此批复。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就不能适用此批复。因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解释》公布后改变了这种状况。《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审判实践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日万分之二点一。中国人民银行早在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就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只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没有随之按《通知》规定作出调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与《通知》的规定一致起来,为人民法院裁判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解释》的这一规定只有在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时才适用,出卖人不能以此条规定主张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的适用范围很宽泛,不仅在处理因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中适用,而且在很多有偿合同引起的纠纷中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告诉我们《解释》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且适用于买卖合同以外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有偿合同。
总之,正确理解和运用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有关规定,能使守约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能使逾期付款违约方受到惩罚。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法律、法规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很好的利用这些规定,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自身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