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案子十几年了。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有一类争议让施工方非常头疼——合同里约定了“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工程完工了,审计报告却迟迟不出,一等就是一两年;好不容易等来了审计结论,审计金额却大幅缩水,比施工方实际投入的成本还低。施工方想按合同约定结算,发包方说审计结论没出就不能付款;施工方想不认审计结论,发包方说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施工方往往陷入两难——等吧,资金链绷得紧紧的;不等吧,又怕违了合同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精神,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并非绝对不可突破——如果审计机构严重拖延审计、或者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施工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
审计条款纠纷有几个核心维权要点。第一,“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了审计机构、审计时限和审计标准。如果合同只是笼统地写了“以审计为准”,没有明确约定由哪个审计机构来审计、多长时间内完成审计,该条款可能因约定不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审计机构严重拖延审计的,施工方可以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发包方逾期不完成的,施工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第三,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的——比如审计金额低于施工成本、或者审计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审计程序严重违法——施工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推翻审计结论。第四,政府审计是行政机关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行为,不能成为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我做合同纠纷这些年,代理过不少因审计条款引发的结算纠纷。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施工方面对审计久拖不决或审计结论大幅缩水时的完整维权路径呈现出来。
【案例一】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拖了两年还没出结论,施工方通过催告和申请司法鉴定成功破解僵局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原告(施工方)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发包方按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在辽阳承接了一个政府投资的学校教学楼施工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暂定约六百万,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工程按期竣工并通过了验收,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审金额约六百五十万。
结算资料递交后,审计机构迟迟没有出具审计报告。建筑公司多次派人去审计机构催问,对方每次都说“还在审”“材料不全需要补充”。建筑公司按照要求补充了无数次材料,审计机构每次都说“再等等”。这一等就是两年多,审计结论始终没有出来。发包方以“审计没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尾款约两百万。
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某找到我时非常焦虑——工程完工两年多了,审计还没结论,尾款迟迟不到位。材料款欠着供应商的,工人工资也等着发。他问能不能绕开审计,直接要求发包方付款。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论证“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不能成为发包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施工方有权要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
第一,审查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但没有明确约定由哪个审计机构来审计、审计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条款约定非常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完成催告程序。我帮王某起草了一份书面的催告函,通过EMS邮寄到发包方和审计机构,明确告知对方:工程已竣工验收超过两年,审计至今没有结论,限发包方在收到函件后六十日内完成审计。逾期不完成的,施工方将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完整保留了催告证据。
第三,催告期满后提起诉讼。六十天过去了,发包方和审计机构没有任何回应。我代理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法庭审理中,发包方辩称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结论没出就不能付款。我指出,工程完工已经超过两年,审计机构严重拖延审计,远远超出了合理期限。如果审计机构永远不出结论,施工方就永远拿不到钱,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不能成为发包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约六百四十万,与施工方的送审金额基本一致。法院判决发包方按照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
案件结果
施工方按照鉴定结论拿到了全部工程款。项目负责人王某说,以前以为审计条款是不能碰的,现在才知道审计久拖不决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办案心得
审计条款不是发包方拖延付款的挡箭牌。审计机构严重拖延审计的,施工方要先进行书面催告,给发包方一个合理期限。催告期满审计仍没有结论的,施工方可以起诉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替代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二】审计结论大幅缩水,比施工成本还低,施工方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成功推翻审计结论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原告(施工方)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发包方按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基础工程公司在辽阳承接了一个市政道路的路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暂估价约四百万,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基础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审金额约四百三十万。
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审定金额却只有约三百万——比送审金额大幅缩水,缩水比例约百分之三十。基础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某看了审计报告后非常震惊——审计报告核减了材料单价、核减了部分工程量,按照审计报告的价格,他们连施工成本都收不回来,更不要说利润了。李某多次与审计机构沟通,要求说明核减的依据,审计机构只是笼统地说“按照审计标准核定”,没有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论证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施工方有权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推翻审计结论。
第一,审查审计报告的合理性。我仔细对比了审计报告和施工方的结算资料,发现了几个明显的问题。一是审计报告核减了材料单价——施工方使用的材料是合同约定的品牌和规格,采购价格有发票和合同为证,审计报告核减后的单价低于施工方的实际采购成本。二是审计报告核减了部分工程量——施工方有完整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审计报告在没有现场复核的情况下,仅凭书面审核就核减了工程量。
第二,论证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合同约定了材料品牌和规格,施工方的采购价格有发票和合同为证。审计报告按照“市场平均价”核减单价,但“市场平均价”并不等于施工方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如果按照审计结论结算,施工方不但没有利润,还要倒贴成本——这个结果明显不合理。
第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我代理基础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包方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法庭审理中,发包方辩称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结论具有约束力。我指出,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核减后的单价低于施工方实际采购成本,这个结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逻辑。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约四百二十万,与施工方的送审金额基本一致,远高于审计结论。法院判决发包方按照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
案件结果
施工方按照鉴定结论拿到了全部工程款。项目负责人李某说,以前觉得审计结论是“铁案”,根本不可能推翻。现在才知道,只要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推翻它。
办案心得
审计结论不是不可挑战的。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的——比如核减后的价格低于施工成本、或者审计程序严重违法、或者审计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推翻审计结论。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替代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施工方要保留好全部采购合同、发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这些是证明审计结论不合理的最重要证据。
审计条款纠纷(施工方篇)维权核心要点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施工方面对审计条款纠纷时的维权核心要点是共通的。第一,“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不能成为发包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审计机构严重拖延审计的,施工方可以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完成审计,逾期不完成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第二,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的——核减后的价格低于施工成本、或者审计程序严重违法——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来推翻审计结论。第三,合同里约定的审计条款应当明确审计机构、审计时限和审计标准——条款约定模糊的,施工方可以主张该条款因约定不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第四,施工方要保留好全部采购合同、发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这些是证明工程造价和推翻审计结论最重要的证据。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十几年了。遇到审计条款纠纷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核心领域: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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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