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案子十几年了。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争议就是工程量争议。施工方说干了一千平方,发包方说只干了八百平方——双方各执一词,结算迟迟无法推进,工程款一拖再拖。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施工方有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签证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图纸会审记录——这些平时觉得走形式的书面文件,到了结算纠纷时就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量争议有几个核心维权要点。第一,签证单是证明工程量最直接的证据——每一道工序完成后让发包方和监理签字确认,结算时对方就无法抵赖。第二,没有签证单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图纸会审记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补充证据。第三,图纸会审记录是判断施工方是否“按图施工”的核心依据——图纸上标注了某道工序,施工方按图完成了这道工序,发包方就不能以“合同清单没列这项”为由拒绝结算。第四,发包方代表在施工现场的口头指示,事后要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哪怕是一条微信,也比什么都没有强。
我做合同纠纷这些年,代理过不少因工程量争议引发的结算纠纷。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施工方在工程量争议中的完整维权路径呈现出来。
【案例一】发包方以“合同清单没有这一项”为由拒绝增加工程量结算,施工方通过图纸会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追回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原告(施工方)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发包方支付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在辽阳承接了一个厂房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的现场代表口头要求建筑公司在厂房外侧增加一条排水沟,并在入口处增加了部分硬化地面。这些增加的工作量不在原合同清单中,但建筑公司按照发包方代表的要求完成了施工。
结算时,发包方以“合同清单里没有这两项,不能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约二十五万。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找发包方理论,发包方说:“让你们干活的人是我们公司的,但他没有权限决定增加工程量。合同清单里没有的项目,我们没法认。”
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找到我时非常气愤——明明是按对方要求干的活,干完了却不认账。他手里只有几张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照片,没有任何书面签证单。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证明增加工程量是经过发包方同意的,施工方不是擅自施工。
第一,查找图纸会审记录。我让项目经理找出项目的图纸会审记录,看看设计图纸中是否包含排水沟和硬化地面这两项。结果发现,虽然合同清单里确实没有单独列这两项,但设计图纸的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了厂房外侧需要设置排水沟,入口处需要做硬化处理。图纸会审记录上,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单位都签字确认了图纸内容。这说明这两项工程是设计图纸要求的,施工方按图施工,发包方不能说“合同清单没列”就不认账。
第二,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经理翻出了与发包方现场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包方代表曾经发过一条微信:“厂房外面的排水沟要抓紧做,下个月有验收。”这条微信虽然没有明确说“增加工程量”,但证明了排水沟施工是发包方代表要求做的,不是施工方擅自施工。
第三,论证发包方代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发包方代表是发包方派驻工地的现场负责人,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指示都是由他发出的。施工方有理由相信他有权代表发包方作出增加工程量的指示。发包方不能以“他没有权限”为由推卸责任。
法庭审理中,发包方辩称合同清单中没有这两项,且现场代表没有权限决定增加工程量。我向法庭出示了图纸会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图纸上有排水沟和硬化地面,微信上有发包方代表催促施工的记录。最终法院认定增加工程量是经过发包方同意的,判决发包方支付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建筑公司拿回了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全部工程款和利息。项目经理说,以后再遇到发包方口头要求增加工程量的,一定要让对方在微信里确认一句,或者签一张简单的签证单。
办案心得
图纸会审记录是施工方按图施工的铁证。发包方说“合同清单没列”不能否定图纸上的内容——图纸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另外,发包方现场代表的任何指示,哪怕是口头上的,事后也要通过微信等方式确认。一条微信就是一张签证单。
【案例二】施工方通过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高于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成功追回差额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原告(施工方)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发包方支付工程量差额对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基础工程公司在辽阳承接了一个住宅项目的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深层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设计桩长十五米,按照实际完成的桩长计算工程量。基础工程公司按照设计要求完成了全部桩基施工。
结算时,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审核报告,认定桩基实际施工总长度约一万两千米。基础工程公司认为实际完成的桩长应该是一万五千米左右,两者相差约三千米,对应的工程款差额约六十万。
基础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我时非常无奈——桩基打在地下,完工后根本看不见,发包方想怎么算就怎么算。他们公司的施工记录显示实际桩长是一万五千米,但发包方不认。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如何证明施工方实际完成的桩基长度。
第一,收集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这是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基础工程公司每天都有施工日志,记录了当天的施工数量、桩号、桩长等详细信息。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也记录了每天的施工内容和完成的工程量。两套日志相互印证,清晰记载了每一根桩的实际长度。我把这两套日志逐日整理,统计出累计完成的桩基总长度约一万五千米。
第二,对比发包方的审核报告。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报告,计算方法是根据混凝土用量反推桩长。但这种方法存在很大误差——混凝土在灌注过程中会有损耗,不同地质条件下损耗率也不同,用反推法计算桩长不准确。而施工方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是实时记录的,比事后的反推计算更可靠。
第三,论证监理日志的证明力。监理单位是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理日志是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独立记录的客观文件。如果发包方认为监理日志不准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但发包方拿不出任何证据来否定监理日志的真实性。
法庭审理中,发包方坚持认为审核报告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我向法庭出示了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的详细记录,指出两套日志相互印证,桩基施工记录完整、数据一致。最终法院认定施工方提供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能够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判决发包方支付差额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基础工程公司拿回了全部差额工程款和利息。负责人说,以前觉得施工日志是走形式,现在才知道这东西在法庭上就是真金白银。
办案心得
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是工程量争议中最核心的证据。施工方每天都要如实记录施工内容,监理单位的记录也一定要保留。两套日志相互印证,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外,隐蔽工程——如桩基、地基处理、钢筋工程——完工后无法直接看到,施工方一定要在隐蔽之前拍照、录像,并让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量争议(施工方篇)维权核心要点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施工方在工程量争议中的维权核心要点是共通的。第一,签证单是证明工程量最直接的证据——每一道工序完成后让发包方和监理签字确认。第二,没有签证单的,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补充证据。第三,图纸会审记录是施工方“按图施工”的铁证——图纸上有的,发包方不能说“合同清单没列”就不结算。第四,发包方代表的口头指示,事后要通过微信等方式确认——一条微信就是一张签证单。第五,隐蔽工程完工前一定要拍照录像并让监理签字确认。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十几年了。遇到工程量争议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核心领域: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刑事法律风险,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