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强迫劳动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与企业用工关系最密切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果只是正常管理、要求加班,没有强制手段,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强迫的人数、时间、手段的恶劣程度,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第三,是否属于“协助强迫劳动”——如果只是被指使从事辅助性工作、主观恶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理。第四,是否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强迫劳动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雇主拖欠工资不让工人离开被控强迫劳动——论证限制自由时间极短情节显著轻微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强迫劳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隋某在辽阳某乡镇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他的工厂有十几名工人,大多是本地农村妇女。某个月因为上游客户拖欠货款,工厂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困难。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工人们聚集在厂门口要求发工资。隋某拿不出钱来,又担心工人们一走第二天没人干活,情急之下他把厂门锁了,对工人们说:“今天不发工资谁也不准走,都给我回去干活,什么时候把货交了我什么时候发工资。”
工人们被锁在厂里,直到当晚隋某的妻子从亲戚处借到了钱,才把工资发给工人们,前后总共锁了约几个小时。几名工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劳动罪对隋某立案侦查。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锁门不让工人离开的事实。他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当时是被逼急了,不是故意要限制工人自由。他也从来没有克扣过工人工资。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隋某限制工人自由的时间极短、手段轻微,情节显著轻微。
第一,论证隋某限制自由的时间极短。从隋某锁门到发工资放人,前后只有约几个小时。工人们除了不能离开厂区,在厂区内可以自由活动、可以上厕所、可以用手机。隋某没有对任何工人实施殴打、辱骂或人身威胁。
第二,论证隋某的主观动机是暂时留住工人。隋某锁门是因为担心工人一走第二天没人干活,是想让工人留在厂里继续生产,不是强迫工人从事无偿劳动。工资虽然晚发了几个小时,但最终全部发清,没有克扣一分钱。
第三,证明隋某在事发后积极补救。隋某在工人报警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还主动向工人们诚恳道歉,工人们也对他表示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强迫劳动,但限制自由的时间极短、手段轻微、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显著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隋某继续经营服装加工厂,从此对工人管理更加规范。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强迫劳动”和“用工管理中的过激行为”。隋某锁门几个小时是为了留住工人发工资,不是长期限制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可以争取不起诉。
【案例二】工厂老板用暴力威胁强迫工人加班——积极赔偿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强迫劳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娄某在辽阳经营一家电子元件加工厂。某段时间工厂接到了一笔急单,工期非常紧张。娄某为了赶工期,要求工人们每天加班到深夜,连续加班将近一个月。有几名工人因为身体吃不消提出不想加班了,娄某不仅不同意,还威胁工人说“谁不加班就扣谁工资”“不想干了就滚蛋,工资也别想要了”。有一次一名工人因为太累在工位上睡着了,娄某用脚踢了这名工人的椅子,骂他偷懒。工人们敢怒不敢言,只能硬撑着继续加班。
一名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劳动罪对娄某立案侦查。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用威胁方式强迫工人加班的事实。他的妻子筹措资金,将工人们全部加班费补齐,并向工人们诚恳道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这两个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争取缓刑。
第一,固定娄某的自首情节。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第二,指导娄某家属积极赔偿工人。娄某的妻子筹措资金,将工人们全部加班费补齐,并向工人们诚恳道歉。工人们接受了赔偿和道歉,出具了谅解书。
第三,论证娄某的手段相对轻微。娄某虽然用扣工资威胁工人,但没有使用暴力殴打、没有非法拘禁、没有扣押身份证件。他的行为主要是言语威胁和克扣工资威胁。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娄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强迫劳动罪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强迫劳动案中,自首加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案例三】包工头被老板指使看管工人不让离开——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强迫劳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郎某是辽阳某建筑工地的小包工头。他的老板在工地上实行严格管控,每天早上把工人们的身份证收走,晚上锁上宿舍门不让工人外出。老板指使郎某负责看管工人,每天早晚清点人数,确保没有工人偷偷离开。郎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做了,但他自己也是打工的,知道这样做不对却不敢违抗老板。他在工地上干了不到一个月,工地被查处。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劳动罪对老板和郎某立案侦查。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老板指使看管工人的全部事实。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郎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第一,论证郎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收走身份证、锁宿舍门的是老板,郎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负责清点人数。他是被动的执行者。
第二,论证郎某参与时间极短。郎某在工地上干了不到一个月,参与强迫劳动的时间非常有限。
第三,固定郎某的自首情节。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恳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郎某为强迫劳动罪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主犯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强迫劳动案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看管工人的包工头是从犯。从犯加自首,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强迫劳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第一,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第二,强迫的时间和手段直接影响量刑。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第四,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强迫劳动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