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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票据诈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专业性最强、涉案金额通常极高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以及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都属于票据诈骗行为。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一般票据违法行为的最关键界限。如果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兑付、有真实的归还意愿和归还能力,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第二,涉案金额的认定——金额大小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第三,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票据伪造者、使用者,还是被指使的财务人员。第四,是否有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票据诈骗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争议。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企业主因资金周转困难签发空头支票——论证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票据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卫某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主要做建材批发业务。他和供应商之间长期使用支票结算,信誉一直良好。某年市场行情突然下滑,卫某公司的几个大客户拖欠了货款迟迟不付,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严重困难。在资金周转最紧张的时候,卫某向一家钢材供应商开出了一张金额为二十余万的支票,用于支付此前赊购的钢材款。卫某当时预计公司的一笔应收款会在支票到期日前到账,足以支付这张支票。但没想到那笔应收款因对方公司被查封而无法收回,支票到期后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

钢材供应商催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对卫某立案侦查。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签发空头支票的事实。他的妻子在公司帮忙管账,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卫某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做了十几年生意,从来没有开过空头支票,这次是因为应收款意外泡汤才导致支票跳票的。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卫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证明卫某在签发支票时账户余额充足。卫某在签发支票时,公司账户余额有十几万,加上预计到账的一笔应收款,足以支付这张二十余万的支票。他不是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而是对应收款的到账时间判断失误。签发空头支票与签发时明知账户余额不足的空头支票有本质区别。

第二,证明卫某在支票退票后积极补救。卫某在支票退票后没有躲避、没有关机、没有转移财产。他主动联系供应商说明情况,将公司账上能动用的资金先支付了一部分,并承诺剩余款项分期偿还。供应商被卫某的诚恳态度打动,同意分期还款方案。

第三,证明卫某有真实的经营实体和持续的经营行为。卫某的商贸公司经营多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仓库和员工。他的公司不是皮包公司,他签发支票是为了支付真实交易的货款,不是为了骗取供应商的财物。

第四,证明卫某在案发后全额归还了欠款。卫某的妻子筹措资金,将剩余欠款全额归还给了供应商。供应商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卫某的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卫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卫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卫某被释放后继续经营商贸公司。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票据诈骗罪和签发空头支票的民事违约行为。关键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签发支票时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有履约能力、退票后是否积极补救。卫某在签发支票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有充足的预期资金来源、退票后积极补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二】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货款——全额退赃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票据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殷某是辽阳本地一家商贸公司的采购经理。他的公司因为经营亏损,资金极度紧张。殷某为了维持公司运转,通过街边小广告找到了一个做假证的,花了几千块钱做了一张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五十余万。他用这张假汇票向一家供应商支付了货款,骗取了对方价值数十万的货物。供应商将假汇票拿去银行贴现时,银行发现汇票是伪造的,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对殷某立案侦查。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商业承兑汇票骗取货物的全部事实。他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退休工人,得知儿子因票据诈骗被抓后非常痛心,四处筹措资金替儿子退还了全部货物等值款项。供应商收到退款后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全额退赃这两个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争取在量刑区间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固定殷某的自首情节。殷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自首过程。

第二,指导殷某家属全额退赃。殷某的父母将养老积蓄取出,又向亲戚借了一圈,将五十余万货物等值款项全额退还给了供应商。供应商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殷某的责任。

第三,论证殷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殷某虽然使用了伪造的票据,但他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司运转、骗取货物用于经营,不是用于个人挥霍。他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殷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票据诈骗案中,自首加全额退赃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殷某虽然伪造了商业承兑汇票骗取货物,主观恶性相对较重,但全额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为他争取缓刑提供了可能。

【案例三】公司会计被老板指使签发空头支票——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票据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谭某是辽阳某贸易公司的会计。她的老板长期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指使谭某向多家供应商签发空头支票,累计金额高达数十万。谭某知道公司账户上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兑付这些支票,她多次向老板表达过担忧,但老板总是以“过几天就有钱到账”“出不了事”为由搪塞。她不敢违抗老板的指令,只能按照老板的要求继续签发空头支票。后来多家供应商持支票到银行兑付时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供应商联合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对老板和谭某立案侦查。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老板指使签发空头支票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老板下达指令的聊天记录。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谭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和立功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谭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签发空头支票的是公司老板,下达指令的是老板。谭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进行了财务操作。她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谭某是在职业压力下违心服从。谭某曾多次向老板表达过担忧,但老板反复以“出不了事”搪塞,并暗示如果不按老板要求做会影响谭某的工作。谭某是公司会计,月薪几千块,不敢违抗老板的指令。

第三,论证谭某没有从票据诈骗中获得超额利益。谭某的工资是固定的会计薪资,没有从空头支票中分得任何额外报酬。骗取的全部货物和款项全部由老板支配使用。

第四,固定谭某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谭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还提供了老板下达指令的聊天记录,为公安机关认定老板作为主犯提供了关键帮助。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恳请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谭某为票据诈骗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主犯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签发空头支票的会计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立功,为减轻处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票据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票据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一般票据违法行为的最关键界限——签发支票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有充足的预期资金来源、退票后积极补救的,属于民事违约而非票据诈骗。第二,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比普通诈骗罪更重,无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被老板指使的财务人员是从犯。第四,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从宽处理的最重要筹码。第五,自首、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票据诈骗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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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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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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