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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贷款诈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与中小企业主关系最密切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最关键界限。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有归还意愿和归还能力,只是因为经营失败客观上无力偿还,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不构成犯罪。第二,欺骗手段是否达到了“足以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的程度——如果只是申请材料中存在瑕疵,不影响银行放贷决策,不构成犯罪。第三,涉案金额的认定——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否准确,是否包含了不应计入的部分。第四,是否有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贷款诈骗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争议。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小企业主用虚假合同申请贷款后经营失败无力偿还——论证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贷款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戴某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家具加工厂。他的工厂主要生产实木家具,有十几个工人。因为原材料涨价和市场竞争激烈,工厂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困难。戴某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经营贷款约八十万。在申请贷款时,他伪造了几份与下游客户的购销合同,虚增了工厂的订单量,以匹配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贷款获批后,他将全部资金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和偿还供应商欠款。

戴某本来打算等这批家具完工交货后,用回款来偿还贷款。但没想到合作多年的下游客户突然倒闭,拖欠了戴某将近百万的货款收不回来。戴某的工厂因此资金链断裂,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银行催收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戴某立案侦查。

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购销合同申请贷款的全部事实。他的妻子在工厂帮忙管账,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初中的儿子。戴某非常后悔——他说自己伪造合同是为了救工厂,不是为了骗银行的钱。如果客户没有倒闭,他肯定能还上这笔贷款。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戴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证明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工厂经营。戴某的工厂账目和银行流水显示,贷款到账后全部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和偿还供应商欠款。没有一分钱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购买奢侈品。资金去向是证明主观目的最客观的证据——钱去了哪里,就能证明当事人当时是怎么想的。

第二,证明戴某有真实的经营实体和经营行为。戴某的家具加工厂经营多年,有固定的厂房、设备和工人。工厂每年都有纳税记录,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经营实体。他伪造购销合同是为了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不是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工厂。

第三,证明戴某没有逃避债务。贷款到期后,戴某没有更换手机号码、没有逃往外地、没有转移个人财产。他一直在辽阳配合银行催收,只是因为客户倒闭导致客观上无力偿还。

第四,论证戴某具有真实的归还意愿。戴某在客户倒闭后,主动变卖了工厂的部分设备,尽其所能偿还了部分贷款。他的行为证明他主观上想还钱,只是客观上还不上。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戴某被释放后重新开始经营家具加工厂,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还清了全部贷款。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关键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戴某将贷款全部用于经营、没有挥霍、没有逃匿、有真实的归还意愿,只是经营失败导致客观上无力偿还,属于骗取贷款而非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而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更重。两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案例二】用虚假抵押物证明骗取贷款后挥霍——全额退赃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贷款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乐某是辽阳本地一名无业人员。他从朋友处得知某银行推出了一款个人信用贷款产品,只需要提供房产证明作为抵押即可申请。乐某名下没有房产,他通过街边小广告找到了一个做假证的,花了几千块钱做了一本假的房产证。他用这本假房产证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约四十万。贷款获批后,乐某将钱用于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多次旅游消费和日常挥霍。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乐某先是接电话搪塞,后来干脆换了手机号码。

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乐某立案侦查。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房产证骗取贷款的全部事实。他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退休工人,得知儿子因贷款诈骗被抓后非常痛心,四处筹措资金替儿子退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全额退赃这两个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争取在量刑区间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固定乐某的自首情节。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认罪,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虽然他不是主动投案,但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配合调查,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指导乐某家属全额退赃。乐某的父母将养老积蓄取出,又向亲戚借了一圈,将四十余万贷款本息全额退还给了银行。银行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乐某的责任。

第三,论证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乐某虽然用贷款用于个人挥霍,但他不是以此为业的职业诈骗犯,骗取贷款的金额在同类案件中属于中等水平。他的父母替他全额退赃,体现了家庭对被害人损失的积极弥补。

第四,论证乐某系初犯偶犯。乐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乐某具有坦白情节,全额退赃退赔取得银行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贷款诈骗案中,全额退赃加取得银行谅解是从宽处理的最重要筹码。银行要的是追回损失,不是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乐某虽然用贷款挥霍消费,主观恶性相对较重,但全额退赃弥补了银行的损失,为他争取缓刑提供了可能。

【案例三】被老板指使参与骗取贷款——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贷款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仇某是辽阳某贸易公司的普通业务员。他的老板为了骗取银行贷款,组织了一个虚假的进口贸易项目,伪造了全套的合同、发票和提单。老板指使仇某扮演“买方代表”的角色,在银行信贷员上门核实时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进行汇报。仇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做了,帮助公司成功骗取了银行数百万元的贷款。

贷款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追查中发现进口贸易项目完全是虚假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老板和仇某立案侦查。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老板指使参与骗取贷款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老板组织虚假贸易项目的全部证据。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仇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和立功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仇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骗取贷款的是老板,伪造全套贸易单据的是老板,仇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扮演了“买方代表”的角色。他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仇某是在职业压力下违心服从。仇某曾表示过担忧,但老板暗示如果不配合就会丢掉工作。仇某是普通业务员,月薪几千块,不敢违抗老板的指令。

第三,论证仇某没有从骗取贷款中获得超额利益。仇某的工资是固定的业务员薪资,没有从这笔贷款中分得任何额外报酬。骗取的全部贷款由老板支配使用。

第四,固定仇某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仇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还提供了老板组织虚假贸易项目的全部证据,为公安机关认定老板作为主犯提供了关键帮助。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恳请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仇某为贷款诈骗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主犯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参与骗取贷款的业务员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立功,为减轻处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贷款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贷款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最关键界限——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没有逃匿、有归还意愿的,属于骗取贷款而非贷款诈骗。第二,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比骗取贷款罪重得多,无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被老板指使参与的普通员工是从犯。第四,全额退赃退赔取得银行谅解是从宽处理的最重要筹码。第五,自首、认罪认罚、坦白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贷款诈骗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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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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