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涉案金额最大、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偷逃税额的认定——这是决定量刑档次的最关键因素。税额是否准确认定,每一笔货物的完税价格和税率是否计算正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面临的是三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的刑期。第二,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两者的责任主体和量刑标准有所不同。第三,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走私活动的组织者、货主,还是只是被雇佣的运输工人、报关员,这直接决定了主从犯的认定。第四,是否有自首、立功、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走私普通货物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巨额税款和复杂的事实认定。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个体商户从境外带货被认定为走私——偷逃税额核减加自首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走私普通货物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潘某在辽阳某批发市场经营一家服装档口。他经常从境外采购服装样品,通过邮寄方式入境。为了节省关税,他多次将整批服装拆分成小包裹,以“个人物品”的名义邮寄入境,降低申报价值。海关在一次抽查中发现了潘某的十几个包裹,经过核查认定潘某在近一年间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服装入境,偷逃税额约十二万余元。
潘某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查。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低报价格的事实。他的妻子也在服装档口帮忙,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审查偷逃税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第一,逐笔核对海关认定的偷逃税额。海关认定的十二万余元偷逃税额是基于对潘某所有入境包裹的完税价格重新核定后得出的。我仔细核对后发现,海关对部分服装的完税价格估算偏高,部分服装的实际成交价格远低于海关的估价。经过申请重新核定,偷逃税额调整为八万余元,刚达到“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第二,固定潘某的自首情节。潘某是在海关通知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低报价格的全部事实。
第三,指导潘某家属全额补缴税款。潘某的妻子筹措资金,将八万余元税款全额补缴。海关出具了完税证明。
第四,论证潘某系初犯偶犯。潘某在批发市场经营服装档口多年,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潘某偷逃税额刚达入罪标准,全额补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潘某继续在批发市场经营服装档口。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偷逃税额的精确核算。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档次完全取决于税额,税额核减一分,量刑就可能降一档。
【案例二】公司老板被控走私——论证单位犯罪加补缴税款获缓刑
案件类型:走私普通货物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苗某是辽阳某贸易公司的老板。他的公司从事进口业务,在近两年间通过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方式,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计约八十余万。海关在稽查中发现问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苗某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拘留。
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司低报价格的全部事实。他的妻子在公司帮忙管账,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本案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且苗某具有全额补缴税款和自首等从宽情节。
第一,论证本案系单位犯罪。低报价格是以贸易公司名义进行的,报关单上的收货人是公司,低报价款的差额全部留在公司账户用于经营周转。苗某个人没有将偷逃的税款据为己有。这属于单位犯罪,苗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而非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指导苗某家属全额补缴税款。苗某的妻子将公司账户上能动用的资金全部取出,又向亲戚借了一圈,将八十余万税款全额补缴。海关出具了完税证明。
第三,固定苗某的自首情节。苗某是在海关稽查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本案系单位犯罪,苗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司继续经营。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与个人走私犯罪在量刑考量上有所不同。全额补缴税款是争取缓刑的关键筹码。
【案例三】货代公司员工被老板指使低报价格——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走私普通货物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江某是辽阳某货代公司的报关员。他的老板为了一家公司客户,指使江某制作虚假的报关单据,将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压低,以减少关税。江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多次在报关系统中填写了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申报价格。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了问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江某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拘留。
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老板指使低报价格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老板下达指令的微信聊天记录。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江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江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低报价格的是老板,下达指令的是老板。江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制作了报关单据。他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江某的工资是固定的报关员薪资,没有从低报价格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偷逃的税款全部归公司客户所有,江某没有从中分得一分钱。
第三,固定江某的自首情节。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恳请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江某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主犯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走私案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制作虚假报关单据的报关员是从犯。从犯加自首,为减轻处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偷逃税额的精确核算是决定量刑档次的第一道防线。第二,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对量刑有重要影响。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货主、组织者和被雇佣的工人、报关员。第四,全额补缴税款是从宽处理的核心筹码。第五,自首、认罪认罚、配合调查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走私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