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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危险作业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带病作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只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危险程度不高、不具备现实紧迫性,可能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关闭、破坏”了安全监控设施,还是只是设备自然故障——这直接关系到主观恶性的认定。第三,是否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如果监管部门根本没有责令整改过,或者当事人已经在积极整改,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第四,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排除隐患、积极整改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危险作业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这个新罪名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案发率正在上升。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加油站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积极整改加自首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危险作业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丁某是辽阳某民营加油站的站长。他在加油站工作多年,一直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某天加油站需要更换加油机上方罩棚的广告牌,按照安全规定,加油站在更换罩棚广告时应当暂停营业、疏散人员、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后,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但丁某为了减少停业损失,在没有停业、没有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的情况下,直接找来一名工人带着普通电钻和简易脚手架在加油机上方进行明火作业。电钻在使用时产生火花,虽然最终没有引发事故,但被路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巡查人员当场发现并制止。

安全监管部门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丁某被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违反安全规定让工人在加油区使用普通电钻作业的全部事实。他非常后悔——自己在加油站干了多年,安全规程背得滚瓜烂熟,当时就是因为更换广告牌只需要一个小时,觉得停业半天太亏,抱着侥幸心理让工人带着普通电钻直接上了。

丁某的妻子也在加油站帮忙,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他被刑拘后加油站关了门,妻子一个人在家守着空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丁某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

第一,论证丁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任何实际后果。虽然工人在加油区使用了普通电钻产生了火花,但万幸的是没有引发火灾或爆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险作业罪处罚的是“现实危险”行为,不要求实际发生事故。但未造成实际后果,是评价情节轻重的重要参考。

第二,证明丁某在被查处后立即整改。安全监管部门巡查发现后,丁某当场停止了违规作业,按照安全规程停业、疏散人员,重新使用防爆工具完成了广告牌更换。他还主动邀请安全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这种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第三,固定丁某的自首情节。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自首过程。

第四,论证丁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丁某这次违规是因为加油站经营困难、停业半天损失不小,他抱着侥幸心理才冒险作业。他平时在安全管理上一向严格,加油站多年没有出过安全事故,这次是偶发的违规行为。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丁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危险作业罪,但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消除隐患,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丁某重新恢复了加油站的经营,从此对安全管理再不敢有丝毫马虎。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危险作业罪是新增罪名,处罚门槛较低,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犯罪。但未造成实际后果、积极整改消除隐患、自首认罪,仍然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危险作业罪的量刑虽然不重(一年以下),但犯罪记录对一个经营者的影响是终身的。

【案例二】安全监控系统失灵仍强令工人下井作业——积极赔偿加谅解获缓刑

案件类型:危险作业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孟某是辽阳某小型煤矿的安全副矿长。某天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瓦斯浓度监测数据无法实时传输到地面控制室。按照安全规程,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产、将所有井下人员撤出,待系统修复后才能恢复作业。但当天矿上正在赶一批急单,孟某为了不影响生产进度,没有下令停产撤人,而是让工人们继续在井下作业。他自己带着技术人员在控制室紧急抢修系统。

幸运的是,系统在几个小时后被修复,期间井下没有发生瓦斯超限事故。但安全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控发现该矿的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处于离线状态,派人到矿上核查后发现了问题。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孟某被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没有按照规定停产撤人的全部事实。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孟某虽然违规但主观上是为了抢修系统而非恶意忽视安全,且事后积极整改取得谅解。

第一,论证孟某在系统故障期间亲自带人抢修。孟某虽然让工人继续在井下作业,但他本人带着技术人员在控制室紧急抢修系统,试图尽快恢复监控功能。他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认为自己能很快修好系统、不会出事。这与完全放任不管、明知有重大风险却毫不在意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第二,论证孟某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系统故障期间井下瓦斯浓度一直处于安全范围内,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如果孟某及时停产撤人,当然是最正确的做法。但他未停产也未导致实际危害,属于危险作业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指导孟某家属积极赔偿。煤矿公司向安全监管部门缴纳了罚款,并对全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公司出具了整改验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确认隐患已全部消除。

第四,固定孟某的自首情节。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手写了一封诚恳的悔过书,深刻反思了自己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孟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危险作业罪,但情节较轻,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整改消除隐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孟某被煤矿公司降职处理,继续在矿上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危险作业案中,积极抢修补救、未造成实际危害、配合整改消除隐患,是争取缓刑的关键筹码。孟某的行为虽然违规,但他亲自带人抢修,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案例三】船厂老板被指使让工人违规进行明火作业——论证从犯加自首获轻判

案件类型:危险作业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白某是辽阳某船舶修造厂的班组长。他的老板承揽了一艘货船的舱室改造工程,需要在密闭舱室内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按照安全规定,密闭舱室动火作业前必须先通风、检测可燃气体浓度、配备消防器材和监护人员。但老板为了赶工期,要求白某安排工人直接进入舱室进行焊接作业,省去通风检测环节。

白某知道这样操作存在风险,但他不敢违抗老板的指令。他硬着头皮安排了几名工人进入舱室作业。工人们在舱室内进行了将近一个小时的焊接切割后,一名工人感到头晕恶心,疑似吸入过量有害气体。白某发现后立即将工人撤出舱室送往医院检查,万幸工人只是轻微不适,观察后很快就恢复了。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到船厂检查,发现了违规动火作业的问题。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白某和老板立案侦查。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按照老板指示安排工人违规作业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老板下达指令的微信聊天记录。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白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

第一,论证白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省去通风检测环节的是老板,下达违规作业指令的是老板。白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安排工人去执行。他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白某在事故苗头出现后及时处置。当一名工人出现头晕症状后,白某立即将所有工人撤出舱室并送医检查。他的及时处置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

第三,固定白某的自首情节。白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还提供了老板下达指令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公安机关认定老板作为主犯提供了关键证据。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具有立功表现,及时处置避免了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白某为危险作业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主犯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白某因刑期较短,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提前出狱。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安排工人违规作业的班组长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立功加及时补救,为减轻处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危险作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危险作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第二,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积极整改消除隐患,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关键。第三,在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被老板指使的班组长是从犯。第四,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整改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危险作业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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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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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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