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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房产中介倒卖业主信息、电话销售使用买来的客户名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争取不起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数字时代最高发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涉案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不同: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即可入罪;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入罪;其他普通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入罪。第二,信息的真实性和重复性——涉案信息中如果存在大量重复、无效或公开信息,应当从认定数量中剔除。第三,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信息来源非法——如果是被公司安排使用、对信息来源不知情的普通员工,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第四,是否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房产中介倒卖小区业主信息——信息数量核减后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钟某是辽阳某房产中介公司的门店经理。他在业务中积累了大量小区业主的联系方式,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和楼栋房号。为了完成业绩指标,他和另外几家中介公司的同行交换了各自手里的业主信息,被交换的信息总数约三千余条。这些信息全部是业主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附带简单的楼栋房号,没有任何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征信记录等高敏感信息。后来有业主频繁接到中介推销电话不胜其烦,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钟某立案侦查。

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换业主信息的事实。他在房产中介行业干了近十年,一直以为交换客户信息是行业里的普遍做法,没想到这是犯罪。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审查涉案信息的类型和数量。根据司法解释,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不同。钟某交换的业主姓名、电话和楼栋房号,属于普通个人信息,入罪门槛是五千条。涉案信息总数约三千余条,未达到五千条的入罪标准。

第一,论证涉案信息属于普通个人信息而非高敏感信息。 业主姓名、电话和楼栋房号不涉及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高敏感类型,也不属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等中等敏感类型,属于最普通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的入罪门槛是五千条。

第二,逐条核对信息数量。 公安机关认定的三千余条信息中,有部分信息重复——同一个业主的信息在不同批次中被重复记录,还有部分电话号码是空号或已停机。将这些重复和无效信息剔除后,有效信息数量进一步下降,远低于五千条的入罪标准。

第三,论证钟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钟某交换信息是为了完成业绩,没有将信息转卖给诈骗团伙,没有造成业主被诈骗等严重后果。他以为这是行业惯例,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钟某交换的业主信息属于普通个人信息,数量未达到五千条的入罪标准,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的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回到中介公司继续工作,公司也加强了合规培训。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因信息类型而异。普通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是五千条,房产中介交换的业主姓名和电话属于普通信息,数量不够就不构罪。

【案例二】电话销售使用买来的客户名单——从犯加退赃获缓刑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在辽阳某贷款中介公司做电话销售。公司老板从网上购买了多批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和住址,总数高达数万条。小于每天的工作就是按照公司发的名单挨个打电话推销贷款产品。她在这家公司干了一年多,每月拿底薪加提成。她知道这些名单不是正常渠道获得的——有一次她听见老板在电话里和卖信息的人谈价格。但老板说这是公司花钱买的合法资源,让她不要多问。小于因为害怕丢工作,就没有深究,继续使用这些名单打电话。后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小于被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小于的丈夫在外地打工,她独自在辽阳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她被刑拘后孩子只能暂时由邻居照看。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小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虽然她知道信息来路不正,但她的参与程度和主观恶性与老板有本质区别。

第一,论证小于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购买个人信息的是公司老板,小于只是被安排使用这些信息打电话的普通员工。她没有参与信息的购买过程,没有见过信息卖家,对公司花了多少钱买信息一概不知。

第二,论证小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最底层。 整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链条中,购买信息、整理分类、分配使用全部由老板和管理层控制。小于只是最后端的使用者,按照分配到的名单拨打电话。她的作用可替代性极强——任何一名电话销售都能做她的工作。

第三,论证小于没有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小于使用的信息仅限于公司提供的客户名单,她没有私下复制、转卖或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固定小于的认罪认罚情节。 小于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她在公司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提成。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小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小于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安排使用非法信息的普通员工是从犯。即使员工知道信息来源可疑,只要她没有参与购买和转卖,仍然可以争取从犯认定和缓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涉案信息的类型和数量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普通个人信息五千条才入罪,高敏感信息五十条就入罪。第二,信息的真实性和重复性需要逐条审查,剔除重复和无效信息。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购买者和使用者。第四,认罪认罚加退赃退赔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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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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