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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帮公司建了个诈骗网站、在群里教人怎么盗刷信用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争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帮信罪的“兄弟罪名”,很多人分不清这两个罪名的区别。简单说,帮信罪是“帮别人在网络犯罪中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自己设立用于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确实不知道设立的网站、群组会被用于犯罪,就不构成犯罪。第二,设立的网站、群组是否“主要用于”犯罪活动——如果只是偶尔出现违法信息,不是专门用于犯罪,不构成犯罪。第三,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第四,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主犯还是被指使的技术人员。第五,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这个罪名的案发率正在上升。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程序员被老板安排开发虚假贷款诈骗网站——论证从犯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程序员。他的老板接了一个项目,客户要求开发一个“网络贷款平台”。小于按照老板提供的需求和UI设计图,开发了一个贷款申请网站。这个网站表面上是正规的贷款平台,实际上根本没有真实的贷款业务——网站后台会收集申请人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自动发送到客户指定的服务器上。小于在开发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这个网站可能是个诈骗工具,但老板说这是客户的项目,他只管开发就行。小于为了保住工作,没有深究。

网站上线后运行了大约两个月,期间有数十名受害者在网站上填写了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被用于后续的电信诈骗。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诈骗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到了这个网站,将老板和小于抓获。小于被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拘留。

小于的妻子在辽阳某服装厂打工,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女儿。他被抓后妻子既要上班又要接送孩子,生活全乱了套。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小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第一,论证小于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开发这个虚假贷款网站的是老板,接这个项目的是老板,提供需求和设计方案的是客户。小于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进行开发。他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小于在开发过程中曾经有过疑虑但被老板搪塞。 小于曾问过老板这个网站怎么没有贷款审批流程,老板说这是客户自己处理的,跟他没关系。小于对网站的违法性认知模糊,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论证小于的工资是固定薪资,没有从犯罪中获利。 小于的工资与这个项目是否上线、是否牟利无关,他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额外报酬。

第四,固定小于的自首情节。 小于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小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小于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小于当庭获释。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开发网站的程序员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在微信群里发布盗刷信用卡教程——论证认罪认罚加退赃获缓刑

案件类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本地一名无业人员。他平时喜欢研究各种“薅羊毛”和“套现”技术。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卖盗刷设备的人,对方教他如何用改装过的POS机盗刷别人的信用卡。老于学会了这套方法后,在一个微信群里发布了几篇详细教程,教群里的人如何操作。他还把自己从网上买来的几套盗刷设备卖给了群里的几个人。群里有几十个人,其中有人按照老于的教程实施了盗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出了老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老于立案侦查。

老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在微信群里发布的教程是自己编的,卖的设备是从网上进货后转卖的。

老于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的退休工人,他早年离异,有一个儿子跟前妻生活。他被抓后父母急得天天往派出所跑。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老于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争取缓刑。

第一,论证老于在微信群里发布教程的数量有限。 老于发布的盗刷教程只有几篇,传播范围局限于一个微信群,群成员几十人。与专门设立网站、大量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相比,传播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二,论证老于出售盗刷设备的数量极少。 他只卖出去几套设备,获利微薄。他不是以此为业的职业贩子,只是偶然在群里发布。

第三,论证老于主观上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 他一开始以为只是教人“薅羊毛”“套现”,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到案后他非常后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第四,老于认罪认罚,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老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中,传播范围有限、获利微薄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认罚加退赃加初犯偶犯,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第三,设立的网站、群组是否“专门”用于犯罪是重要的出罪理由。第四,传播范围、获利多少直接影响量刑。第五,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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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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