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妨害司法犯罪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罪名。很多人觉得,帮朋友删个聊天记录、帮亲戚处理点东西、帮老板销毁几本账本——这些都是“讲义气”“帮个忙”。但当警察找上门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犯罪证据——如果确实不知道这些东西是犯罪证据,就不构成犯罪。第二,帮助的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的犯罪本身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难以成立。第三,毁灭、伪造的证据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偶尔一次、涉及证据价值较小、对案件侦破影响不大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第四,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亲情、友情和法律之间的艰难抉择。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母亲帮涉嫌犯罪的儿子删除微信聊天记录——论证主观恶性较小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万某是辽阳本地一位五十多岁的家庭妇女。她的儿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儿子被带走的那天,万某在家里急得团团转。她想起儿子曾经说过,微信里有些聊天记录可能会被公安查到。出于母亲保护儿子的本能,万某打开了儿子留在家里的旧手机,找到了儿子与几个朋友的聊天记录。她没有仔细看这些记录的具体内容,只是凭本能觉得这些东西可能对儿子不利,就全部删除了。她不知道这些聊天记录正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查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关键聊天记录丢失,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到删除操作是万某所为。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对万某立案侦查。
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删除儿子聊天记录的事实。她哭得非常伤心——她说自己只是不想儿子出事,没想到自己也犯了罪。万某的丈夫早年因工伤去世,她独自把儿子拉扯大,儿子是她唯一的依靠。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万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
第一,论证万某的主观认知有限。 万某是小学文化,对法律一无所知。她删除儿子聊天记录时,只是凭母亲保护儿子的本能行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毁灭犯罪证据。她对证据的性质和重要性没有明确认知。
第二,论证万某毁灭证据的行为对案件侦破影响有限。 万某删除的是儿子旧手机上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的相当部分内容在儿子的另一部手机和云端备份中仍有保存。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恢复和其他渠道获取了大部分被删除的内容,万某的行为没有对案件的侦破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
第三,证明万某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后积极配合调查。 她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找她谈话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没有任何隐瞒。
第四,论证万某的行为动机是母爱。 她不是为了包庇犯罪而蓄谋毁灭证据,而是在儿子突然被抓后,一位母亲在极度恐慌下的本能反应。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万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毁灭证据的行为对案件侦破影响有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万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万某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照顾家庭。她的儿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万某定期去监狱探视。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帮助毁灭证据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证据。一位母亲出于保护儿子的本能删除聊天记录,其主观恶性与职业帮助毁灭证据者有本质区别。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可以争取不起诉。
【案例二】公司会计被老板指使销毁账本——论证从犯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一家贸易公司的会计。他在这家公司干了近十年,一直本本分分做财务工作。他的老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老板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后,指使老于将公司的部分账本和会计凭证销毁。老于知道这些账本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查的重要证据,他犹豫了很久。老板反复施压,说如果不帮忙公司就完了,大家都得失业。老于最终还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将几箱账本和凭证用车拉到郊外焚烧了。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账本缺失,通过追查锁定了老于销毁账本的事实。老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按照老板指示销毁账本的全部事实。
老于的妻子在辽阳一家超市做理货员,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老于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干了一辈子财务,从来没做过违法的事,这次是因为害怕丢掉工作才违心按照老板的指示做的。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老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争取缓刑。
第一,论证老于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销毁账本的是公司老板,下达销毁指令的是老板。老于是被老板反复施压后才违心答应的。他在整个事件中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
第二,论证老于的主观恶性较小。 老于在这家公司干了近十年,一直本本分分做会计工作,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这次是因为老板反复施压、害怕丢掉工作才违心答应的。他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额外利益。
第三,固定老于的自首情节。 老于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销毁账本的全部事实。
第四,论证老于销毁的账本中包含部分对公司有利的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有助于证明公司在某些业务上的合法性。老于销毁账本的行为虽然妨碍了侦查,但也导致了有利于公司方的材料灭失。
第五,老于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老于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帮助毁灭证据案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销毁账本的会计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犯罪证据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第三,毁灭证据的行为对案件侦破的影响程度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关键。第四,自首加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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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