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社交媒体时代最高发的新型犯罪之一。很多人在微信群、朋友圈看到一条消息,觉得挺吓人的,随手就转发出去了。他们觉得自己只是“好心提醒大家”,但当公安机关找上门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自己随手转发的这条假消息,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如果确实不知道是假的,只是误信误传,就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类特定虚假信息——如果传播的不是这四类信息,不构成本罪。第三,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如果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恐慌或秩序混乱,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第四,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删除信息、消除影响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这个罪名在社交媒体时代的案发率正在快速上升。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假疫情通报——论证主观不明知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屠某是辽阳本地一名开小吃店的个体户。某天她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转发了一条消息,说“辽阳某小区确诊几例新冠,大家千万别去那个小区”。屠某看到后非常担心,她的父母就住在那个小区附近。她没有核实这条消息的真假,就转发了这条消息到自己的朋友圈,还加了一句“大家注意安全,别去那个小区”。
这条假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迅速扩散,引起了部分市民的恐慌。后来卫健委出面辟谣,证实这条消息是假的。公安机关追查假消息的源头,发现屠某是转发者之一,以涉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她立案侦查。
屠某到案后非常后悔——她说自己只是担心父母的安全,想提醒朋友们注意,根本没有想到这是犯罪。她的小吃店因为这件事关了门,丈夫一个人在家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屠某主观上不明知这条消息是虚假信息。
第一,证明屠某不是这条假消息的编造者。 屠某只是在朋友圈看到别人发的消息后转发,她没有编造任何内容。公安机关追查后发现,真正的编造者是另一个微信用户,屠某只是众多转发者之一。
第二,论证屠某在转发时确实不知道这条消息是假的。 这条假消息的内容看起来非常逼真——有具体的小区名称、有具体的病例数字。屠某是小学文化,没有能力辨别这种消息的真伪。她转发的动机是担心父母的安全、提醒朋友们注意防范,没有恶意编造、故意制造恐慌的主观故意。
第三,证明屠某在得知消息是假的之后主动配合消除影响。 她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删除了自己的朋友圈转发内容,并在朋友圈发布了澄清致歉声明,积极消除了不良影响。
第四,论证屠某转发的影响范围有限。 她的微信好友只有几十个人,主要是亲戚朋友和来店里消费的老顾客,传播范围不大。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屠某主观上不明知其转发的消息系虚假信息,缺乏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屠某主观上没有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故意,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屠某被释放后重新开了小吃店,继续经营。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误信误传、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是假的,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公司员工被老板指使在网上发布假警情通报——论证从犯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应某是辽阳某营销策划公司的员工。她的老板为了给一家客户楼盘制造话题、吸引关注,指使应某编写了一条虚假的警情通报,内容是“某楼盘工地发现爆炸物,警方已封锁现场”。应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将这条假消息发布到了几个本地微信群里。这条假消息迅速在本地传播,引发了市民的恐慌和警方的紧急出动。警方到场后发现根本没有爆炸物,随即追查假消息的来源,锁定了应某和她所在的公司。
应某被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拘留。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按照老板指示编写和发布假消息的全部事实。
应某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这是她的第一份工作。她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的普通工人,供她上大学已经很不容易了。应某非常后悔——她说自己当初也觉得这样做不对,但老板反复催促,她怕丢了工作才违心照做的。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应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第一,论证应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编造假消息的是公司老板,制定发布方案的是老板。应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编写和发布。她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应某没有从中获得超额利益。 应某的工资是固定的员工薪资,与这次假消息的传播效果无关。她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额外提成或奖金。
第三,固定应某的自首情节。 应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按照老板指示编造和发布假消息的全部事实。
第四,证明应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删除假消息、消除影响。 她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删除了自己在各个微信群里发布的内容,并发布了澄清说明,积极消除了不良影响。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应某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编写和发布假消息的员工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第二,是否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类特定虚假信息——如果传播的是其他类型的虚假信息,不构成本罪。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第四,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删除信息消除影响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传播虚假信息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