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逃税罪,是企业经营中最高发的经济犯罪之一。很多企业主在做生意时,为了少交税,在账上做了点手脚、用个人账户收了营业款不申报、虚增了成本费用。他们觉得这是“合理避税”“大家都这么做”。但当税务机关上门稽查、案件移送公安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个条款,是逃税罪辩护中最重要的政策依据之一。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属于“初犯”——如果是初犯且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逃税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数额是否包含了不应计入的部分。第三,当事人是否有逃税的故意——如果是因为财务人员失误、账目混乱导致的申报错误,主观上没有逃税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第四,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两者的责任主体和量刑标准不同。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逃税案子有几十起。有人因为初犯补缴税款获不起诉,有人因为单位犯罪论证个人责任较轻获缓刑,有人因为逃税数额被高估通过重新审计核减后量刑大幅下降。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企业主虚增成本逃税被查——初犯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逃税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商某是辽阳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他的公司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年营业额约八百余万。税务稽查局在对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商某通过虚增采购成本、接受虚开发票等方式,在近两年间少缴税款合计约三十余万。税务机关向商某下达了追缴通知,要求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商某收到追缴通知后非常紧张——他听说逃税金额大了要坐牢。他找到我时,手里拿着追缴通知,声音都在发抖。他问我该怎么办。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逃税罪独有的“初犯免责”条款——只要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指导商某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商某筹措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将三十余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部缴清。税务机关出具了完税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步是启动“初犯免责”条款的关键前提。
第二,证明商某是初犯。 商某的公司此前从未因逃税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未受过刑事处罚。这次是第一次被税务机关查出逃税问题,符合“初犯”的法定条件。
第三,论证商某的逃税数额刚达入罪标准。 三十余万的逃税金额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属于相对较轻的情节。
第四,证明商某在税务机关稽查期间积极配合。 他没有隐匿账册、没有转移资产、没有逃避调查。稽查人员进场后,他主动提供了全部账目资料,如实说明了虚增成本的经过。
第五,论证商某的逃税行为并非主观恶意极深。 商某虚增成本是因为公司前两年经营困难、利润微薄,他为了压缩成本才接受了供应商虚开的发票。他没有将逃税款项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而是全部留在了公司用于经营。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商某属于初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全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是基于公安机关在移送时尚未确认商某是否已全额补缴,现商某已履行全部义务,符合不予追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商某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商某的公司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逃税罪独有的“初犯免责”条款——这是法律给逃税初犯的一次改过机会。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可以免于刑事追诉。这个条款对于挽救企业和保护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二】公司会计按照老板指示做假账——论证从犯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逃税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舒某是辽阳某贸易公司的会计。她的老板为了少交税,指使舒某在做账时虚增成本、隐瞒收入。舒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在近两年间为公司制作了两套账本——一套给税务局的假账,一套给老板的真账。公司共计逃税约二十余万。
后来这家公司因员工举报被税务机关稽查。稽查人员查出了两套账本的问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罪对公司老板和舒某立案侦查。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按照老板指示做假账的全部事实。
舒某的丈夫在辽阳开出租车,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舒某非常后悔——她当初是因为害怕丢掉工作才违心按照老板的指示做的,没想到自己会犯罪。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舒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第一,论证舒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逃税的是公司老板,制定逃税方案的是老板,舒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执行具体操作。她没有参与逃税方案的决策,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除工资之外的额外报酬。她是被老板指使的被动参与者。
第二,论证舒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整个逃税过程的主导者是老板,舒某只是提供了做账的技术支持。她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远低于老板。
第三,固定舒某的自首情节。 舒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按照老板指示做假账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真账本的存放位置,为税务机关核定实际逃税金额提供了重要帮助。
第四,论证舒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舒某为逃税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做假账的普通会计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逃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逃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初犯免责”是逃税罪独有的宽大处理条款——初犯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逃税数额的精确认定是决定量刑档次的关键。第三,在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第四,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稽查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逃税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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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