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的案子快开庭那几天,我几乎每天晚上都去法院门口遛弯。
不是散步,是找感觉。手里拿着那份司法审计报告,厚厚一沓,近百页,结论刺眼——骗取医保基金九十余万元。如果这个数字在法庭上被确认下来,贾某的量刑起点就得跳到十年以上。
所有人都劝他认罪认罚。前面的律师劝他,家属劝他,连他自己也动摇了。他说:辛律师,我觉得没有希望了,要不我认了吧,少判几年是几年。
我说你再等等,让我再看一遍。
那几天我把这份审计报告看了不下十遍。白天会见时看,晚上带回家看,最后干脆跑到法院门口的那条小巷子里,靠在墙上,点一根烟,想不通就不走。
鉴定意见这种东西,天然带着权威感。它有一个加盖了公章的外壳,有专业术语的包装,让人觉得不容质疑。但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习惯——永远先假定鉴定意见有问题,然后再去找这问题的位置。
直到开庭前的那一天晚上,我终于找到了。
那份审计报告,将贾某的医院在近三年内的所有住院费用中筛选出“虚构”部分,计算出总金额。筛选的标准是:病历不完整、缺少病程记录、缺少检查报告。这些标准听起来合理,但我发现了它的致命破绽——它没有考虑“病历补录”的情况。
民营医院的病历管理,和大型公立医院比,没那么规范。很多患者的费用记录是在出院一段时间后才逐步补录的。审计报告将这些补录期间的费用全部认定为“虚构”,但根本无法排除这部分费用是在审计截止后补录完成的可能性。
更关键的是,审计报告将贾某医院三年间的违规金额用一个固定比率倒推,把一些正常住院记录也纳入涉案金额。我把三年的记录逐月拆开对比,发现一个反直觉的规律:被标注为“疑似虚构”的费用,每个月金额相当平均。如果真的是造假,造假行为往往有随机性和波动性,不可能像闹钟一样每个月固定出现。除非这本来就是正常的周期性报销。
我用这个规律,推翻了审计报告的核心逻辑。
开庭那天,我向合议庭申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专家就医保报销规则和审计方法向法庭作了说明。我重点问了几个问题:审计报告是否考虑了病历补录情况?是否对违规期间、金额的认定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答复是全面否定的。
我说,审计报告认定的违规金额,没有排除正常报销金额、医院应收款项和行政摊派成本。这份报告本身不能直接认定犯罪事实,它只是将一些数字按自己的标准重新排列了一下。
最终,法院认定:审计报告存在计算错误,涉案金额应当核减。贾某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比同类案件低了一半。
案子了结那天,贾某说我是他命里的贵人。我说不是,我只是比你多看了几遍那份审计报告,比你多在法院门口站了几个晚上。
他问我,辛律师,以后我该注意什么?
我说,以后不论做什么业务,每个月留一份完整的业务记录。不是为了应付审计,是为了将来有一天,如果有人质疑你,你能拿出白纸黑字的证据自证清白。贾某把这个提醒记在了随身的笔记本上。
我有时候会想——如果那天晚上我没去法院门口,如果我走到第十遍时放弃了,贾某现在会在哪里?这个问题没有答案。但我知道,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刑法的水平,而是你愿不愿意比别人多坚持一个小时。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