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看一则关于督促P2P平台借款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告的新闻消息:根据2019年12月20日山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取缔P2P网贷机构网络借贷业务的公告》,大同市平城区联乔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台名称:联乔贷)、山西柒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名称:柒柒金融)两家P2P网贷机构限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良性退出、市场出清。P2P网贷机构网络借贷业务终止,但借贷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近期部分P2P网贷平台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恶意逃废债务情形,加剧了风险处置难度,影响了平台良性退出、市场出清。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投资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现督促P2P平台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尽快偿还借款本息。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P2P平台借款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采取收集逃废债务借款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限制借款人高消费、限制或禁止借款人出境等措施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大同市P2P网贷机构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大同市公安局
大同银保监分局
当事人在P2P平台投资理财,常遭遇、网站无法登陆、公司失联跑路,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取现或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等情况,最终导致财产损失,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高发,接下来马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些和P2P借贷平台有关的法律知识。
大家如果遇到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可以随时联系咨询马律师(15333621300)
一、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出借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相关的违约责任。
P2P平台作为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P2P平台作为居间人承担的是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具体需根据其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否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具体情形承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责任。
二、P2P平台的如实告知义务
由于投资人分布在天南海北,投资人对借款方的信息并不是很了解,投资人更多的是依靠P2P提供的相关信息并信任平台的风控能力决定进行投资,所以平台有义务将自己获取的借款方的信息如实告诉投资人。
那么平台是不是只要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告诉投资人就算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呢?笔者认为除了自己掌握的信息外,P2P平台还需要对借款方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主动调查并建立相关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措施降低交易的风险,换言之P2P平台如实告知义务除了主动告知自己掌握的信息外还需要承担主动的调查及风控义务。
三、P2P平台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主观过错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根据合同法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当然应该承担丧失要求居间报酬及承担给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似乎表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是P2P平台作为居间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过失不在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不管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P2P平台作为专门的撮合借贷交易的平台,具有专业的经验和能力,所以其注意义务、注意能力相对于普通的居间人应该更高;再次,要求受害人证明平台主观是否是故意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规定P2P平台应该对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这一观点。
实务要点:
需要查看平台公告、各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是否明确告知,平台不提供任何担保、不刚性兑付,不对借款的用途、偿还等事项承担任何监管及保证责任,用户须自行甄别真伪和谨慎预防风险等条款。 P2P定位于中介平台,不能自己提供担保来增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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