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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生下男婴后欲8万元卖掉?各犯什么罪?

作者:马春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1次举报

儿童拐卖

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人士

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除了让人深恶痛绝的人贩子,

亲生父母将子女出卖、“送养”

也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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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男子张某与有夫之妇陈某产生婚外恋,导致陈某于2018年怀孕。2019年1月,两人来到宁远县某医院准备引产,由于已怀孕八个月而未果。

经人介绍,张某、陈某与何某(女)共谋,约定待陈某分娩后,将婴儿“送”给何某,但需要人民币20万元。何某觉得价格过高,后双方多次商谈价格,均未谈妥。

2019年3月,陈某在蓝山县某医院生下一男婴,张某立即联系何某前来。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后以8万元成交,何某先将男婴抱走,回去后再付款。事后,张某、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何某索要8万元,何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后再未付款。

2019年5月,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前往何某家将男婴解救,未发现何某对收买来的男婴有虐待行为,也无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男婴的行为。8月,张某、陈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何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陈某辩称:两人没有出卖亲生子女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是形势所迫、经济困难,才想找人收养子女。双方讨价还价也不是真心要收钱,而是希望何某付出代价后会对小孩负责。两人在没有收取何某分文现金的情况下就将小孩送给了何某,后来收取的5000元是对方自愿支付的“营养费”。

那么,张某、陈某的行为是贩卖亲生子女吗?以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呢?




法院判决

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婴儿还未出生前双方即约定婴儿生下后交给被告人何某,当时被告人张某就欲索要20万元,之后双方多次商谈价格,并在陈某分娩后第二天通过讨价还价将价格约定为8万元后立即把新生婴儿抱走。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已明显是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且在何某未及时支付款项时,被告人张某、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何某追讨、索要该款项。从其事前、事后索要钱款的行为可得出被告人张某、陈某与被告人何某之间的行为不属于送养和收养的关系,而是符合买卖交易习惯的买卖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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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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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比起人贩子拐卖儿童,令人更心痛的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孩子,因为他们的父母从来没想过把这个孩子留下来,孩子在他们眼里只是一种获利工具。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即使是亲生父母也无权随意买卖孩子。父母以无力抚养为由,收钱将孩子“送养”、出卖,不仅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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