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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那些“套路”

作者:李晓爽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8次举报

20194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具《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着重从套路贷的定义、表现方式、与民间借贷区别、涉嫌犯罪罪名、共犯构成、犯罪数额等多角度释明。

本次意见对“套路贷”给出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可以看出套路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犯罪。与民间借贷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钱是为了利息,而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则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不在于利息,而在于非法占有你的财产。借了3千被迫还10万的受害人大有人在。套路贷中更是不乏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如果遇到以上行为,建议立刻向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报警。犯罪地包括: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那么套路贷取得的本金是否要偿还呢?虽然套路贷涉嫌违法犯罪,但是依然需要偿还本金,如果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的,请来律所面谈。


李晓爽律师: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具有从事律师资格和初级会计师资格的专职律师,现为华律网、律师365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崂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